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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全:完善缺陷召回立法

发布时间:2018-11-07 作者:张智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就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披露,企业主动召回缺陷消费品的积极性不高,去年在缺陷调查和行政约谈影响下实施召回的比例高达92%。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快缺陷消费品召回立法,依法让企业主动召回缺陷消费品。


    缺陷消费品召回是指企业在得知其提供的消费品存在质量缺陷时,依法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将其召回,并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在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正因如此,不少发达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相关制度。


    近年来我国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工作取得了不俗成绩。自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缺陷消费品召回力度显著加大,目前已发布消费品召回1700余次,涉及消费品超过9500万件。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立法探索,对企业拒不召回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缺陷消费品的依法召回初步构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


    当然,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法律体系还有很大的完善和提升空间,不少领域的缺陷消费品召回至今还无法可依,企业对缺陷消费品主动召回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敷衍塞责拒不召回的情况,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可谓危害不小。


    毋庸置疑,主动召回缺陷消费品既是企业诚信经营的基本商业伦理,又是其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目前,因受法律不完善等因素的掣肘,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也滋生了诸多“后遗症”。一方面,法律存在的空白让一些不良企业特别是一些跨国企业,有了拒不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义务的“偏门”,甚至出现了在发现其生产的消费品存在缺陷后,仍实行双重召回标准,拒绝在中国市场召回同款缺陷消费品。


    另一方面,法律尚没有对缺陷消费品召回实现全域覆盖,也让相应的监管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不作为有点束手无策。即使不良企业迫于舆论压力进行召回,也出现了因“于法无据”而轻描淡写地走了过场,这也影响了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的威慑力,不能有效惩戒拒不召回缺陷消费品的不良企业。因此,加快缺陷消费品召回立法,依法让企业主动召回缺陷消费品,已是缺陷消费品召回领域迫在眉睫的关键问题。


    当前,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缺乏法律刚性约束力,不利于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建立更加良性的市场秩序。在消费已成为国民经济“加速器”的现实语境下,加快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法律体系建设,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倒逼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既是题中之意,又势在必行。




原文标题:完善缺陷召回立法


原文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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