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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完善顶层立法,更应强化基础执法

发布时间:2018-11-13 作者:朱昌俊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发生后,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责任分配等问题引发关注。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召开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案例为样本,就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等问题展开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完善法律,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让人看到了“司乘冲突”可能造成的最严重后果。从媒体到管理部门、到学界,就预防类似事故进行公共讨论,是一种必要的公共回应。像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事件发生后舆论场上就已出现了这类声音,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对严防司乘冲突的强烈呼声。


    其实,即便不增加新的罪名,抢夺方向盘、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等行为,并不缺乏法律上的定性。比如,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处理。但由于该罪名的内涵和外延较广,在具体适用和量刑轻重上还是存在模糊空间。如是否所有的抢方向盘行为都该“一刀切”适用该罪名?而且,由于量刑标准不够明晰,一些司法判决采取了某种“折中”的办法——不少案件都以缓刑的方式来执行。所以,从统一量刑标准、增加社会警示意义的角度,增加一个新的罪名,的确有着现实针对性。


    是否增设新罪名,值得严肃探讨,但是,在“发生危险现象—呼吁增设新罪名”的惯性思维中,我们也得警惕社会治理陷入对立法的过度依赖之中。就以公交司机被抢方向盘的现象为例,它之所以成为一种突出现象,有着诸多的现实背景。比如,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妨碍安全驾驶的严重后果,并未将之与公共安全联系起来。而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而是执法不到位,危险行为极易被轻纵。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只是被批评教育,甚至更多的是一方下车了也就不了了之。


    所以,当前最迫切的,与其是推动从刑法上增设新的罪名,不如说要解决好法律介入难的基础性问题。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条款,都可以适用对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定性。那么,在连治安处罚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门槛更高、执行更繁琐的刑法处罚,是否就能起到更强的威慑作用呢?如果只想着从提升处罚力度的角度来避免“犯罪”,也容易诱发一种外部性风险,即认为事情搞大了才能得到处理。事实上,有关公交车司机群体中存在着如何处理此类事件的“潜规则”传闻,或正是这种执法现状的产物。


    当然,除了强化事后的执法刚性,减少司乘冲突,事中事前的综合性预防同样重要。比如,对于公交司机驾驶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突发状况,应有明确的操作流程规范,像司乘冲突,无论如何都应先停车再进行处理。对于“忍辱负重”的司机,可考虑从正面加强鼓励和奖励,赋予遭遇妨碍驾驶的司机无条件停止驾驶的权利。另外,对司乘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在车内张贴明确的警示等等,也都可以尝试。同时,像乘客对于干扰司机的行为作出及时干预,也该按照正当防卫来定性,设置责任兜底条款,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


    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治理,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合力。如果说探讨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完善立法的顶层设计,那么,减少法律介入的门槛,强化执法刚性,完善相关的预防措施,就是基础性的筑底之举,两者都不可偏废。




原文标题:需完善顶层立法,更应强化基础执法


原文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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