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张咏琪:互联网时代法院“网络审判”模式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发布时间:2018-11-19 作者:张咏琪


    随着今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标志着一种司法审判模式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进行及时调整的趋势。本文主要围绕互联网法院的产生以及作用、“网审”的范围、利弊等方面进行论述,探析如何更好规范网络空间审判的模式。
 


    编者按


    随着今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施行,标志着一种司法审判模式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进行及时调整的趋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于法院的庭审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主要围绕互联网法院的产生以及作用、“网审”的范围、利弊等方面进行论述,探析如何更好规范网络空间审判的模式。

    一、互联网法院“成长记”

    上海一中院:网上审理盗窃案

    2007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上诉案,第一次进行了“网”审模式:法院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将上诉人卞某在原审法院的现场穿越到了上诉法院,两个法院之间通过网络进行案件审理。

    杭州西湖区法院:远程审理抢劫案

    2008年6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抢劫案用远程审判的方式开庭审理了该案。

    上海铁路中院:网上审理非法持有毒品案

    2009年7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被羁押于安微省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进行了网络审判,并且高效地进行了当庭宣判。


 


 


    合肥中院:网上审理贩卖毒品案

    2010年3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网络审判模式审理了一起非法贩卖毒品的案件。

    ……


    随后在海南、广西、安徽、湖南、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纷纷进行远程审判。其中多采用互联网平台、网络系统提前预约、远程审判、建立微信“审判群”等方式进行。

    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

    2017年8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成立。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

    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广州市海珠区成立。

    网络审判模式的过渡,由最初个别法院的一起案件到目前全国三家专门互联网法院的成立,这无疑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对司法审判的时代冲击。

    二、网络审判的可行性

    1.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据今年最新互联网产业年会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其中今年上半年新增网民2968万人,较2017年末增长3.8%;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CNNIC发布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据中国网信网2018年11月4日)

    随着互联网的更新换代,不断地会有新的网络产品服务于大众生活,这就促使了网络用户持续增长的趋势。


 


 


    调查了解显示,目前人们基本上是在使用QQ、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沟通交流,并在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操作平台进行金钱交易――可以说,现代网络的技术条件渗透在了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使得人们在发生法律争议时迫切希望有一种快速高效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司法审判在互联网时代的冲击下进入了新的节奏。

    2.司法审判模式的新选择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司法资源的利用量等方面,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谨慎地处理。

    调查走访的过程中了解到,基层法院平均每天开庭案件1到2件,在或有调解案件的情形下,多则甚至到3件的工作量。

    这就意味着在庭审后的诉讼文书的书写,案件资料的整理等方面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来完成。

    然而,法院的工作人员有限,除时间因素外,还可能由于人工操作的步骤中难掩由于疏忽带来的工作失误。

    不过,这些因素在网络审判模式中可大大降低,时间上可以通过网络在线进行全程审判,缩短了文书送达的期限、当事人到庭的时间,提高了庭审效率;在庭审后的诉讼资料的管理可简化人工操作的资料收集、分类、装订、入库等繁琐程序,可以将网络庭审部分或者全部的诉讼程序搬到互联网平台上,既提高了工作和查询的效率,也为冤假错案的纠正提供了客观真实的书面依据。

    三、网络审判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的完备性

    宪法第130条规定了公开审理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6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分别对法院公开审判案件作了具体规定。


 


 


    此类原则对网络直播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然不同于网络审判。最为全面的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定》的施行――第一次针对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除此之外,当事人一旦选择采用网络审判方式,相关的法律依据则需要立法、司法等方面配套进行。

    2.受案范围的确定性

    《规定》中首次界定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网购消费合同及产品责任纠纷;线上借款融资纠纷;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对互联网有关服务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案件以及指定管辖情形下的其他案件。

    从上述的案件类型可总结出:多是以“网”审“网”,即多涉及到线上活动类型化的案件。


 


 


    但是,立法规定仍然存在不清晰的情形:例如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于著作权的客体范围是否有明确要求?哪些不属于线上保护的作品?例如对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中,“有关”服务的界限如何判断?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类型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在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因此审判的案件目前虽然有了大致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明确化。可尝试在相关的配套解释中运用“除外情形”等方式规定禁止类型。

    3.在线诉讼程序的完备性

    《规定》将线上诉讼作为前提,在调整适用相关部门程序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在线审判的流程,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案件受理、在线举证、文书送达等环节都在互联网上完成。这就对整个程序的完备性要求极为严格。

    在身份认证环节,《规定》中的证件对照、生物特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等方式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多种选择。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不排除存有证件造假的情形,例如:生物特征的比对在线上审判时的直观感受是否可靠?

    此外,现在的微博,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设置并非唯一的实名认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在用户的波及面中很可能存在非实名认证的情形,身份确认中的这些问题则成为了网络审判中的一大安全隐患。

    举证质证环节方面,将涉及到双方大量的文件传输以供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传阅查看。网络审判在这一过程中,经受的考验更加巨大。


 


 


    对于一方当事人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可通过线下传输的方式举证,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或者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情形下,就涉及到控辩审三方之外的主体参与,一半多涉及到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

    那么,实践中是否与此类主体建立了网络共享服务平台?当事人的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保护?在技术层面中,线上的资料审阅在通过屏幕查看时的清晰度、辨识度以及或有情形下发生网络平台系统崩塌资料被删除或者修改时,是否有相关的补救措施?这都是网络审判面临的问题。

    4.审判人员的专业性

    互联网法院从成立到操作这是一个需要实践的过程。虽然是在“互联网+”的时代,但是司法审理不是完全的人工智能处理,法官在庭审中的独立判断不论在哪一种审理模式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因此,审判人员在线上的审理必不可少地需要进行相关的网上流程操作,这就对审判人员提出了双重标准:专业知识储备+网络操作技能。据调查研究与相关的实习经历来看,在一些基层法院有很多资历颇丰的法官,在专业与经验方面极为优秀,但是却对网络技术了解甚少。


 


 


    比如,实践中一般会由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登录指定系统将相关的案件信息进行网络录入操作,审判人员大都不会亲自进行这些文书工作,这只是一个小的方面。

    但是在网络审判的趋势下,审判人员的基本操作都会在网络上进行,此时,审判人员就必须要加强电子通讯技术的操作能力,提高在线上审判时处理一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以此引导双方当事人有序进行网络审判。

    《规定》中并未明确涉及到这一方面的内容,毕竟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但是,审判人员只有对网审模式熟练操作才能在整个庭审活动中有效组织双方当事人定纷止争。

    四、网络审判的发展前景

    我国的网络审判作为一种新型的庭审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互联网+审判”理念在实践应用中的重要表现形式。


 


 


    现阶段,对于网络庭审相关实践模式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其中包括利用QQ、微信等软件进行在线庭审和调解、互联网法院的正式建立等多种网络庭审模式的发展。随着《规定》的施行,司法审判应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以互联网法院为主阵地,总结网络审判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应规则,推动法院的信息化发展。


 
原文标题:张咏琪 互联网时代法院“网络审判”模式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咏琪/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