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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欣: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8-12-28 作者:涂欣


    小编提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对策和出路:加快推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规范执法制度;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结构;实施分类管理;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宣传研究力度;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加强心理咨询矫治;恢复工读学校;建立实际消灭前科制度;建议回访制度。


 
    编者按


    通过对S省S县实践工作中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引出我国现有司法制度体系中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所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法律制度保障不足、矫正制度不健全、执行力量不足、研究缺乏针对性、缺乏社会公众支持。


 


 


    有鉴于此,小编提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对策和出路:加快推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规范执法制度;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结构;实施分类管理;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宣传研究力度;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加强心理咨询矫治;恢复工读学校;建立实际消灭前科制度;建议回访制度。

    一、现状

    自2012年11月1日《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实施以来,截止到2017年7月15日止,S院所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判处管制的有19人,占总数的6.31%;被判处拘役的3人,占总数的0.1%;被判处缓刑的有162人,占总数的53.82%。S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确定再犯可能性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前,由专门机关对被告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反馈给人民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的一项制度。

    在S县,人格调查制度是由各级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司法机关来完成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扎根于基层,服务于基层,熟悉社情民意,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所不具有的天然优势。


 


 


    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立案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制定好的相关配套调查表通过专人送达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下社区,在社区工作人员、学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未成年犯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犯罪背景、有无再犯可能性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然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信息反馈回人民法院,作为法院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的参考。

    (二)财政拨入专门费用,保障社区矫正落到实处

    经费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S县通过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基本上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经费问题,但要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足够的基金支撑和持续发展还需要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相关监管措施,以保障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三)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部门

    在县司法局下设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其职责为督促各部门履职,协调各方面关系,到有可能实施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住所地的乡镇、村社、学校了解情况(包括日常表现情况、有无前科、家庭生活背景等),并及时将所收集到的信息制作成表格形式,反馈给法院,作为判刑参考。


 


 


    (四)规范法律文书的接收工作

    法院及时与司法局、监所科沟通,要求司法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移送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告知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法院将相关文书登记造册,及时转送司法局。

    (五)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水平

    对所有实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的案件信息均扫描进内网,对被告个人信息登记在册,并配备定位电话,方便联系及监控被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

    二、困境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尚属摸索阶段,没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体系,在现有制度中,无论是制度保障、实施主体、措施择取,还是具体实施、宣传力度上都存在诸多纰漏,瑕疵不断。

    (一)法律制度保障不足,部门权限分工不明

    目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尚无专门立法,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主要依据的是政府性的行政法规,强制力不足。


 


 


    小编认为,2012年11月1日发布的《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原则性有余,可操作性不强、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具体体现表现在各部门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导致执行、管理中衔接不到位、权限不明确或双重管理;未成年犯个人档案没有完整、及时交接,无法做到无缝链接,极易出现工作纰漏。

    (二)矫正制度不健全,缺乏长远科学规划

    各部门均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部门方案,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制度,容易出现执法的功利性和随意性,与社区矫正法治道路背道而驰,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继而阻碍法制进程。同时,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也未形成足够的约束力,社区矫正面临虚化的危险。

    目前,S省S县社区矫正实践中通常使用GPS手机定位、要求矫正对象每月定时到乡镇司法所例行报到、进行义务劳动一天、接受法制教育等措施,但存在诸如手机的维护、费用问题,以及矫正对象因外出求学而脱离监管,每月一次的学习计划达不到社区矫正的目的,有违社区矫正设立的初衷,无疑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托管、漏管,防止其重新犯罪,建立信息管理长效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执行力量不足,队伍专业水平低

    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脱管、漏管现象严重。和与日攀升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相对应的,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的严重不足。

    目前,许多乡镇只有两三名工作人员,除了承担司法行政的日常工作职能,还要负责乡镇综治信访维稳、法制宣传的工作;同时,大部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持有法律工作者或律师资格证件,其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充当案件代理人的角色甚至超过了其本职工作,精力难免分散,严重影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


 


 


    同时,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存在法律文书不齐全,送达不及时,漏送等问题。加之,未成年犯流动性大,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导致两地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以及现有监管方式如谈话、走访、集中教育等实施起来存在诸多不便。

    专门工作队伍知识技能欠缺,专业人才匮乏。目前,各镇乡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各基层司法所承担,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缺乏社会工作、心理干预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在矫正中,大多凭借以往片面经验开展工作,无法准确把握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直接影响矫正的效果。

    各地区普遍反映没有具备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人才匮乏和社会支持乏力的问题突显。

    (四)研究缺乏针对性,项目资金投入匮乏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主要项目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实践工作中,因受限于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性、矫正资金等因素影响,矫正工作者在开展矫正项目前通常未进行精准评估,极少开展相关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项目,矫正项目对矫正对象没有吸引力,缺少矫正意义,极大的影响了矫正的效果。

    同时,资金投入有限,到位困难。目前,绝大部分城市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未设立专项基金,或虽设立专项基金,但该款项由地方财政划拨,因部分小中城市财政紧缺,容易导致资金划拨不到位、不及时,以及不能保障专项专用等情况频发,从而引起矫正工作的滞后。

    (五)缺乏社会公众支持,判前调查形同虚设

    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的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后,对有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等监外执行的被告,应当立即制作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及被告的联系方式,一并交予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调查评估分值表。


 


 


    但在现实工作中,这种判前调查往往不能保质保量地进行,容易存在敷衍了事,走过场。

    一是群众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支持,社会认同度不高。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知之甚少,存在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不自觉地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误解为判了刑不用进监狱,对罪犯无法起到惩戒和震摄作用,无形中从心理上自然而然地排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从而阻碍了判前调查工作的开展;部分群众却认为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已经进行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并进入审理判决程序,对未成年犯,法院一般会倾向于适用非监禁刑,此时进行审前评估并无多大意义,只不过是公检法等部门走程序而已,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就算自己进行否定性评估也不会影响法院的量刑,为了不得罪人,因此不愿提供真实情况,反映时也只是泛泛而谈,大都只会讲好的一面。

    二是由于调查时限的紧迫必然导致工作不全面,调查有疏漏。如S省S县要求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从受理到下判只有五天时间,如完全按照办法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去调查,必定会导致超期宣判。如要按期宣判,司法机关的调查时间难免过于仓促,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很容易会在未如实调查的前提下,随意出具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很难保证判前调查的真实性。

    三是相关帮扶政策落实困难。由于社会成员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相关的帮扶政策欠缺,具体操作中难以落实。比如:学校对未成年犯的入学问题比较抵触等。

    三、对策

    (一)加快推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明确职责分工

    首先,《社区矫正法》的出台迫在眉急。同时在法律中设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章,将适用对象、实施主体、运行程序、采取措施、人员配置、经费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一个由政法委统一牵头,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检察院、法院、民政局、看守所、工青妇联、学校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操作模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运用高科技形成一个强大而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有效防范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再犯、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出现。

    (二)创建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针对性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禁止令的规定,禁止在管制或判处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小编认为,可在此基础上,参考国外的督导监督环节,引入对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赔偿、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罚金、接受文化教育或职业训练以及接受戒酒、戒毒治疗和精神治疗、社区服务令、参加禁毒计划、在家服从父母、以及接受寄养家庭和团体之家之安置。

    同时,还可以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人现身说法,多管齐下,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效果。

    (三)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结构,建立志愿者制度

    可借鉴加拿大的先进经验与理念,建立起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确保矫正的效果。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力争更多的矫正工作者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运用“南风效应”起到春风化细雨、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注重“鲇鱼效应”,充分发挥个体优势,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让教学发挥应有的功能。


 


 


    可面向各大高校招收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才,以此扩大社区矫正人员规模。同时,可大量吸收符合条件的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居委会、村委会人员等加入社区矫正队伍,逐步健全社区矫正人才体系。

    (四)设立专项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从省到市、县,实现垂直领导,避开地方财政,从而保障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同时,规范每笔项目开支数额、审批流程,并跟进相关监督管理机制的运行。

    (五)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

    通过进社区普法教育、新闻媒体、微电影等多种渠道开展法制宣传,定期向公众展示社区矫正的成果,增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树立正确的社区矫正意识。

    (六)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教育

    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成长环境、个性特征等有着密切关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犯开展矫正工作时,应注重个案分析,因势利导地分析犯罪成因,查找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措施,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在矫正工作中,根据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心理、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亲朋关系、个性特征等多种因素,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限制权利、公益劳动等常规措施外,还可进行联谊会、野外探险训练、培训企业家精神项目、发展生活技能等,将入矫教育与常规教育融汇贯通,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七)加强心理咨询矫治,重塑健康心理

    未成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对症下药,对优点、进步要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帮助他们重建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

    (八)重建全新的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创办于50年代,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建议在市一级城市各设立一所工读学校,直属司法部门管理,教育部门协助。学制从初一到高三。

    学校需配备必要的法律顾问、司法警察、心理老师和职业技术师傅,将普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术教育融为一体,使临近成年的未成年犯学会一定的生存技能,为今后走向社会自食其力打下坚实基础,防止其因无一技之长,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九)将刑法设立的消灭前科制度落到实处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被定罪或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但我国现行的《刑法》第一百条却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均存在很大的冲突。


 


 


    纵观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有罪判决规定了实际消灭前科制度。其法律结果是: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没有犯罪的人,在就业、求学与担任公职等方面应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待遇。

    为此,小编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由确有悔罪的初犯、偶犯或有重大立功的未成年犯矫正人员本人提出申请,负责执行的司法行政人员制作相关考评文书,签署意见后,书面上报原审法院,层层审核,最终层报省法院决定,是否免除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而非现目前的仅仅止步于封存档案。

    (十)建议回访制度

    坚持一年四次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回访,面对面交心谈话,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从而达到未雨绸缪,积极发现并根除影响社会的隐患。
 


原文标题:涂欣 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涂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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