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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县长提请任命“常务副县长”无法律依据 人大常委会应当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6-12 作者:滕修福


    “常务”一职,职位比较特殊,只可意会,难以准确言表。所谓“常务”,顾名思义就是日常事务。就职务称谓而言,就是主持日常事务工作,在副职中处于优先位置,是实质上的“二把手”,在正职“一把手”缺位时或受“一把手”委托,可代行“一把手”之责。




    某县人民政府县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任命张某为常务副县长的议案。


    有人认为,法律没有关于常务副县长的规定和说法,只有关于副县长任命的规定,主任会议应该将此议案退回,由政府修改完善后重新提请。


 



 

    有人认为,常务副县长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张某为常务副县长能体现其在副县长中的位次,也未尝不可。


    那么,政府县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常务副县长合适吗?


    笔者认为,“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本机关组成人员职务名称应依法而“称”,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也应依法而“谓”;因此,无论是政府首长提请还是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务”,均有悖法律。


    “常务”一职,职位比较特殊,只可意会,难以准确言表。所谓“常务”,顾名思义就是日常事务。就职务称谓而言,就是主持日常事务工作,在副职中处于优先位置,是实质上的“二把手”,在正职“一把手”缺位时或受“一把手”委托,可代行“一把手”之责。


 



 

    就县(区)一级而言,在党委序列,纪检会、组织部、政法委、统战部,其机关部门负责人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高配);因此,一般明确一名副职为“常务”,称之为“常务副书记”“常务副部长”;所以,纪检会常务副书记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也是实质上的监察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就政府而言,一般会有一位“常务”副职,同时也是同级党委常委,在政府党组任副书记;在分工上,除分管一些重要工作外,还会明确协助“一把手”工作。


    在人大机关,如果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必然会明确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事务,任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以区别于其他副主任,被称之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法院、检察院一般也有副院长、副检察长任党组副书记的,也被视为“常务副院长”“常务副检察长”。


 



 

    笔者认为,“常务”一职,只是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搭配班子的一种组织意图,是所属机关内部分工协作的一种人事安排,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范畴。


    “常务”一说,查无法律依据,提请或任命,都不合适。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所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本级政府正、副职(如县长、副县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个别副职(如副县长)可以“决定任免”。没有相应条款明确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可以决定任命本级人民政府常务副职(如常务副县长)。


    地方人大常委会相关议事规则也没有规定人民政府首长(如县长)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常务副职(如常务副县长)。


    因此,政府提请任命“常务”的议案,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退回重新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无权决定任命“一府一委两院”“常务”。




原文标题:滕修福:县长提请任命“常务副县长”无法律依据 人大常委会应当怎么办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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