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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造反,九族遭诛”:太夸张了 历史上何曾有过这样的立法

发布时间:2019-07-01 作者:


    法谚有来自于法律的,但是,也有与法律规定不符者。




    法谚有来自于法律的,但是,也有与法律规定不符者。


    比如,“亲不为盗”,即盗窃亲属财物不为盗罪,这与法律不相符合。


 



 

    按《唐律疏议》卷二十《威盗》:“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


    缌(sī )麻,古代丧服名,五服中之最轻者,孝服用细麻布制成,服期三月。凡本宗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等,均服之。


    《仪礼·丧服》:“緦麻三月者。”唐 杨士勋 疏:“五服者,案丧服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 


    汉贾谊《新书·六术》:“丧服称亲疏以为重轻,亲者重,疏者轻,……各服其所当服。”


    《大明律》卷十八《刑律·贼盗》:“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


    可见,唐明律对亲属相盗,仅予减轻处罚,而不是不为盗罪。谚语的说法,显然不确。它可能是源自“清官”剧或侠义传之类的文学作品,于法无据。


 



 

    再如,“一人造反,九族遭诛”,也太过夸张。


    汉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是为夷三族。


    唐律谋反只是“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母、妻、兄弟皆没官,比汉律为轻。


    明律改为“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薛允升指出:“若如明律所云,则五族而非三族矣”。


    因此,就最严厉的法律也不过诛五族。谚云“九族遭诛”,与大多数朝代的法律不符。


    不过,历史上确有“罪及九族”的记载。


    如《隋书・刑法志》:“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但“罪及”未必是九族皆遭诛,其他如徒、流以及没官的情形,也可能包括在内。


    明成祖杀方孝孺,《明史・方孝孺传》称“孝孺之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传说中却谓明成祖声言“灭汝十族”,九族之外再加学生一族。人多不信其真。


    还有“妇人有事,罪坐夫男”的法谚,也颇成问题。


    《大明律》卷一《名例》有“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的执行规则。


    卷二八《刑律十一・断狱》有“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及禁止拷讯决罚怀孕妇女的规定,似难有“妇人有事,罪坐夫男”的情形出现。


    清律略同。清代条例中,“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只是在“小事牵连”,才“提子侄、兄弟代审”;且“犯妇怀孕……应凌迟处死者,产后一月期满,即按律正法”,在妇女犯罪审判的严苛程度上,毫不含糊。


    那么,“妇人有事,罪坐夫男”的谚语,是否来自于“清官”剧或侠义传之类的文学作品,系作者根据情节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夸张或演绎,而与法律无涉呢?


    查明清律,确实有类似规定,虽然范围很窄。


    如《大明律・户律・课程·盐法》妇人犯私盐条:“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大清律・户律・课程・盐法》妇人犯私盐条:“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霍存福先生说,渊源于法律规定的法谚,具有宣传和普及法律的功能,对于宣扬法律精神、传授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切实的作用;而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法谚,带来的则是不准确的信息,容易使人形成错误意识,在实践中给人以错误的引导。


    比如,“妇人有事,罪坐夫男”,与法律规则之“一人有罪一人当”、“自行作事自身当”相冲突,国家法律不认可这样一条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就有误导作用。


 



 

    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夸张和演绎之外的其他有负面影响的法谚。


    如“罪不加众”、“法不责众”、“罚不责众”,其流弊无疑会助长恃众抗法者。


    “杀私牛,卖私酒,不犯出,乃高手”、“家家卖酸酒,不犯是高手”、“丑事家家有,不犯是好手”,与其说是动诫人们不去如此做,毋宁说是鼓励那些巧于犯法者。


    “杀奸杀双”、“杀人不死,不如不杀”,鼓动的是血腥和暴戾;


    “捉贼不如放贼”,宣扬的又是但求私己安全和宁静而不顾公益的利害计算。


    “杀人不过头点地”、“杀了头不过碗大的疤”、“二十年又是这么高的汉子”,则是典型的江湖语言,易被恶人用来作为恶行宣言。


    “罚了不打,打了不罚”、“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易使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扭曲化。


    “见物不取,便是呆汉”、“见物不取,反受其昝”、“见物不取,失之千里”,这种发横财的心理易使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礼服君子,法制小人”,“礼义以待君子,刑戮加于小人”,所提出的理由是“君子或出于过误,可以情恕”,小人则不可救药。但这样将人群生硬地区分为君子与小人,是旧时代的产物,偏见显然,难能确当。


    “知错改错不算错”,虽有益于改正错误,但却纵容了“交学费”之类的搪塞,反而使真正的反省、忏悔难以进行。


    这些法谚,不会来源于法律规定,而是来源于对现实的司法状况的观察,尽管它们可能符合某些实际情况,但这些现实的弊端,无论是法弊还是时弊,都是应当加以改变的情况,不能以“恶”来制“恶”,而应别寻良途。


    无论如何,有负面影响的法谚,对于司法、守法乃至整个法治,都是有极大的腐蚀性和颠覆性的,应予摒弃。




原文标题:“一人造反,九族遭诛”:太夸张了 历史上何曾有过这样的立法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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