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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脱颖 何德成: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是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手段

发布时间:2019-12-30 作者:何脱颖 何德成


    从《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第286条设定的优先受偿权本质上留置权但留置权属于从权利,主合同无效从权利也无效。




    案情


    张某挂靠在B建筑公司名下与房产开发商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被另案认定为无效


 



 

    C(建筑劳务)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也被该案认定为无效


    C公司实际投入建筑劳务和辅材履行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A公司拖欠B公司工程款500万元B公司拖欠C公司建筑劳务工程款300万元C公司催要无果在A公司、B公司确认欠付金额后的6个月内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支付建筑劳务工程款300万元并对被告A公司项目的房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A公司、B公司、C公司对尚欠金额、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均无争议


    法官会议对C建筑劳务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C公司无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是


    第一、从《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优先受偿权的前提C公司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的合同必然无效而《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


    从《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286条设定的优先受偿权本质上留置权留置权属于从权利主合同无效从权利也无效


    具体到本案C公司优先受偿权亦当然无效支持C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C公司无优先受偿权


    第二、从合同法相对性C公司无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界定的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即B公司C公司不是A公司的相对人因此C公司无优先受偿权


    第三、从处理合同无效的基本规则实际施工人的合同无效当事人承担的是返还财产责任以及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具有普通债权属性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包括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基本的法理应当遵循故C公司无优先受偿权


 



 

    第四、从保护未参加诉讼的第三方利益的角度看优先受偿权一旦确认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涉及债的清偿顺序实际施工人C公司不是发包人的合同相对人若认定其有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未参加诉讼的第三方的利益该权利的享有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当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支持故C公司无优先受偿权


    第二意见认为C公司有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是


    第一从《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C公司应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承包人物化的投入以及农民工的工资劳务分包合同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的工资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不论是承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都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才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


    第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C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未将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禁止实际施工人享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作为实现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必要手段和保障赋予C公司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是符合司法解释精神的


    第三、从相似司法制度的比较C公司应有优先受偿权


    一是与担保法的司法制度比较本案C公司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发包人A公司直接给付是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的直接规定以及B公司对A公司工程款B公司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使得C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也就具有法定担保物权属性C公司的主张A公司直接给付并不能改变债权的属性这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以及第68条、第72条抵押债权转移抵押权随之转移的制度有可比的法理并且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担保物权属性其坚挺度还高于抵押权因此C公司也有优先受偿权


    二是与《合同法》的司法制度比较本案C公司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发包人直接给付以抵销B公司对A建筑公司的债权该过程与债权转让无本质差异差异只在于前者是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后者需要B公司通知A建筑公司最高法院的案例和著述认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在于担保工程款的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款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据此类比本案C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C公司债权来源的属性C公司应有优先受偿权C公司实际投入建筑劳务和辅材最终转化成B公司对A公司优先受偿债权C公司的债权源于B公司工程款债权亦应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属性虽然实际施工人的合同无效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基于立法政策并非附着于合同本身不应影响其债权优先受偿的属性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就应有权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真正实现实质社会公平的角度C公司应有优先受偿权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由于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情形才产生“实际施工人”这一社会角色大量投入的是实际施工人并且大量的农民工群体往往依附于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像C公司这样的劳务承包人承包人往往是名义施工人这个现实情况就使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成为保护农民工群体利益解决该社会问题的利器和当前司法审判的必要价值取向


    若仅仅保护“名义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而置实际施工人及依附于它的广大农民工群体利益于不顾就背离了法律、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制度所设立的保障建筑劳动报酬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的宗旨司法裁判就未能调整活生生的社会生活成了死教条背离了实质的社会公平


    第六《司法解释》第26条有限制的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也是基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问题的目的出发的但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明确实际施工人优先权使司法解释使得这一立法目的大打折扣因此 C公司应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背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会破坏合同的相对性相反能更好的实现这一立法目的


    第七司法裁判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看C公司应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时明确对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支持C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尤其能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大力度推动当前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的落实


    此前部分高级法院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支持C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平衡了各方利益多案当事人各方都不上诉也收到保障了农民工工资防止农民工上访、阻桥阻路的社会效果社会评价很好相反C公司不享优先受偿权则农民工的工资将难以保障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第286条和司法解释尽可能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立法本意也抵消各级人民政府该政策推动的效果使该政策大打折扣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原文标题:何脱颖 何德成: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是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手段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何脱颖何德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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