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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桂华 滕修福:“电子表决”如何立法定位?

发布时间:2020-03-12 作者:丁桂华 滕修福


    采用按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简称“电子表决”),目前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表决权(包括任命“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的主要方式。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甚至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也采用电子表决。然而,“电子表决”并没有被正式写入现有法律条款,只是在相关表决办法、议事规则中有所明确。



    采用按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简称“电子表决”),目前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表决权(包括任命“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的主要方式。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甚至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也采用电子表决。然而,“电子表决”并没有被正式写入现有法律条款,只是在相关表决办法、议事规则中有所明确。那么,“电子表决”是否有必要写入相关法律,将如何立法定位?


 



 

    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组成)人员的选举,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纵观上述主要法律规定,各级人大行使选举权的法定方式只有一种,即“无记名投票”;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表决权的法定方式,已明确的有“投票”、“举手”两种表决方式,但法律没有写明“电子表决”,只是规定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那么,“电子表决”是否可以纳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表决权的“其他方式”?选举权的行使可否进行“电子表决”?

    从程序设计上来说,电子表决器作为现代化的表决方式,可以是记名,也可以是无记名的。记名的电子表决器主要出于提高表决计票效率而设计的,诸如国外一些议会的电子表决器,多数是记名的。美国国会的“记录投票”就是如此,每个议员一张专用投票卡,在电子表决器上刷卡即可。电子表决器在我国的运用和推广,兼顾提高计票效率和表决的秘密性,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变公开的举手表决为相对秘密的按键表决。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纵然将电子表决器设计成无记名的,其后台程序管理员也有可能将其进行解密。因此,电子表决不是严格意义的秘密表决,采取按电子表决器表决人事任命案,还是有后顾之忧的。

 

    追溯“电子表决”在人大系统的运用。上世纪八十年代,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议案;到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始,电子表决器用于大会表决决议和通过人选。2004年,广州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用上电子表决器,在地方人大首开先河;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电子表决器的越来越多。2015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中央18号文件”)明确倡导“积极推进县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建立电子表决系统”。截止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件精神,电子表决器在全国人大系统自上而下陆续配置使用。

 



 

    从人大系统实践来看,“电子表决”被广泛运用于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和通过人选,取代了公开的“举手”和大部分“无记名”表决方式。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为例,依据大会主席团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和《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表决方式有两种。即: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他各项议案和人大专委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电子表决器的实践来看,涉及行使表决权的事项,一般均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的表决方式,包括决定任命人员。电子表决器的广泛使用,取代了过去举手表决的表决方式,表决的保密性得到了保障;取代了一些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高了表决计票的效率。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电子表决器行使表决权,应对标对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做法,诸如特别重大事项的表决(如全国人大表决宪法修正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罢免案和撤职案)、人事任命案不宜采用按电子表决器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让表决者无后顾之忧;其它一般性表决权的行使(包括免职案)可以采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以提高表决计票效率和相对秘密性。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个别选举(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也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是不妥的。关于采取按电子表决器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等选举事项,目前设计上还不具备,电子表决不适用于选举事项。选举权与表决权是有选项区别的,除了选择“赞成”“反对”和“弃权”外,选举权的行使还可以“另选他人”。目前所设计的电子表决器不能“另选他人”,如果采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就无形中剥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另选其他人选的权利,显然不妥。


 



 

    综上所述,“电子表决”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表决权的一种现代科学方式,但目前不适用于选举权的行使。笔者建议,下一步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修改,“电子表决”有必要写入相关法律条款之中,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法定方式。



原文标题:丁桂华  滕修福:“电子表决”如何立法定位?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丁桂华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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