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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革命文物立法中的“旧址”与“遗址”之辨

发布时间:2020-05-22 作者:翟峰


    在地方革命文物立法工作中,目前尚存对“革命旧址”“革命遗址”的辨别之惑。


 

在地方革命文物立法工作中,目前尚存对“革命旧址”“革命遗址”的辨别之惑。




 

那么,究竟何谓“革命旧址”和“革命遗址”呢?

说到何谓“革命旧址”,即有必要先弄明白何为“旧址”

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旧址”即“指已迁走或不存在的某个机构或建筑的旧时地址”“多年前曾使用过的建筑物地址”。“明初鸿胪寺旧址”“清代天心阁城南书院旧址”等即是。

而根据2019年3月国家文物局出台的《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总则”第二条明规,“革命旧址”即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重要人物故居、旧居及其活动地或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墓地”“近代兴建的涉及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筑”。例如,“杨家岭革命旧址”“王家坪革命旧址”等即是。


 

 

可见,“旧址”是不可移动文物的一个特定类型。“革命旧址”则是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宝贵资源。也就是说,“革命旧址”与其他类型文物的“旧址”相比,其保护利用价值即更具特殊性。

而说到何谓“革命遗址”,即同样应先弄明白何为“遗址”

按百科百度释义,“遗址”既与考古范畴深埋于地表下不完整的残存物有关,又与一定历史时期人类诸如农业生产、建筑工地施工等活动与备受关注的战争、灾难之后的遗存有关。

“革命遗址”即指与革命事件有关的地点,或其该地点能突出体现革命痕迹或意义的遗存,或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遗址或遗迹。如某次战斗的遗存之地,能突出体现革命事件、革命痕迹或意义的地点或建筑。如上海中共一大会址、遵义会议会址等即是。

通过上述,我们即知“旧址”指的是曾经在那里发生过什么样的事,或是某人在此住过,目前尚存并保存相对完好的地方。

而通过上述我们亦知,“遗址”指的是曾在那里出现过什么东西或发生过什么事,但现在不存在了,仅属已毁损的遗存之地。

故此,我们在具体从事地方革命文物立法工作时,即有必要认真区分皆为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革命旧址”与“革命遗址”。

例如,当我们在地方革命文物立法中实际运用“革命遗址”概念时,即应认知,既然“革命遗址”具体指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遗址、遗迹及其相关联的纪念设施,因而其概念即不应包含民政部门主管的烈士纪念碑、纪念塔等烈士纪念设施。为何这样说?

其一,因近年相继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暨相关地方法规已对在“革命旧址”基础上重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故而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即可直接适用该法律法规。

其二,因大多“革命遗址”已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不少还核定公布为各级文保单位。另则,由于目前不可移动文物和文保单位皆已归口文物部门管理,而烈士纪念设施则已归口民政部门管理。故此,若将烈士纪念设施统一纳入“革命遗址”范畴,则难免因其多头执法而有碍于“革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


 

 

其三,由于烈士纪念设施大多是新中国成立后为缅怀革命先烈而兴建的,故其形成时间一般晚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而“革命遗址”则大多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之遗存,故而不少烈士纪念设施是不符合“革命遗址”这一历史特征的,因而即不属“革命遗址”概念范畴。



原文标题:翟峰:革命文物立法中的“旧址”与“遗址”之辨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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