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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望角公海食人案:紧急状态时杀人有罪乎?

发布时间:2020-11-25 作者:


    1884年7月5日,在离好望角1600英里的公海上,邮船因风暴而失事,他们4人被迫爬上邮船携带的一只无蓬小船。小船上除了一磅萝卜的两个小桶以外,没有淡水和食物,因而3天时间里,他们没有其他可以维系生命的东西。




    理查德·帕克在公海上被谋杀,海事法院有管辖权,法官赫德莱斯顿(Huddleston)主审。


    在这位博学的法官建议下,陪审团裁决认定了以下事实:


    在押人托马斯·达利爱德华・斯蒂芬斯布鲁克斯都是健壮的英国海员,死者是一个十七八岁的英国男孩,他们都在一艘英国邮船上做事。


 



 

    1884年7月5日,在离好望角1600英里的公海上,邮船因风暴而失事,他们4人被迫爬上邮船携带的一只无蓬小船。


    小船上除了一磅萝卜的两个小桶以外,没有淡水和食物,因而3天时间里,他们没有其他可以维系生命的东西。


    第4天,他们捉到一只小海龟,靠了它又坚持到第12天,海龟的残体被彻底吃光,以后的8天他们没有任何东西可吃了。


    他们没有淡水,只是偶尔用油布斗篷接一点儿雨水。


    小船在海上漂流,离海岸大约1千多英里。直到第20天,即案件发生那一天。


    达德利布鲁克斯谈及,如果救援未到,应当牺牲某个人以拯救其他人,但布鲁克斯不同意。


    那个男孩——大家心照不宣地知道要牺牲的是他——没有被征求意见。


    7月24日,案件发生前一天,达德利提议抽签决定谁将被处死,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但布鲁克斯仍不同意,男孩也没有被告知,事实上也没有进行抽签。


    那一天,达德利建议说,他们都是有家口的人,最好是杀了男孩。如果到次日早上仍看不见船只,就采取行动。


    次日,7月25日,没有船只出现。达德利告诉布鲁克斯最好走开去睡一觉,并对斯蒂芬斯示意下手。


    斯蒂芬斯同意,而布鲁克斯仍然反对。


    当时男孩无助地躺在船尾,因饥饿和饮用海水而极度虚弱,无法进行任何反抗,也从未同意被杀。


    达德利做了祷告,祈求他们都能得到宽恕,灵魂能够得到拯救。


    达德利在取得斯蒂芬斯同意后,走向男孩,告诉他死期到了,将匕首插入他的喉部,当即杀死了他。


    他们靠男孩的血和肉生存了4天,也就是在本案发生后第4天,这条小船被一艘经过的船发现,3人获救,但身体已极度衰竭。


    如果这些人没有吃男孩的话,可能活不到被救的时候,他们会在4天之内死于饥饿。


    那个男孩,因其更为虚弱,非常可能死在他们前面。


    行为当时,看不到任何船只,也没有任何获救的合理展望。


    似乎除了当即食用男孩或他们中的某个人,他们将死于饥饿,没有可知的挽救生命的机会。


    但是,综合全部事实,陪审员们并不知晓,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杀死理查德・帕克是否构成谋杀,因此需要法庭的建议,并且会一致服从法庭的建议。


    时任英格兰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科尔里奇勋爵在建议中,首先列举了在上述情境下杀人不构成谋杀的论点,并说:


    据说这种主张来自权威著作中的谋杀定义,称这些定义暗示了这样的原理:


    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你可以合法地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即使这另一个人当时既没有企图威胁也没有实际威胁你的生命并且没有针对你或他人实施任何非法行为。


    不过,如果看一下这些定义,就会发现它们并不支持这一论点。


    科尔里奇勋爵说:


    “向我们引证的最古老的一段文字出自布拉克顿,他生活在亨利三世统治的时代。


    很清楚,布拉克顿在通常意义上论述紧急状态的:


    用暴力来反抗,只要该暴力是抗制针对自己的不法暴力所必须的,就是正当的。


    布拉克顿说,如果该紧急状态是“可回避的,他能够不受伤害地逃避,则构成杀人罪”。


    科尔里奇勋爵说,布拉克顿用语清晰地表明,使杀人成为正当的只能是一种“无可回避的暴力侵害”


    科尔里奇勋爵接着说:


    更为清楚的是,所争辩的原理并没有得到伟大的权威黑尔勋爵的支持。


    他的明确观点是,使杀人成为正当的理由只有紧急状态一种。


    他说:“在所有的紧急状态杀人案中,像追捕重罪犯,杀死为抢劫而袭击者或者杀死就要烧毁房屋或破门而入者,等等,本身都不构成重罪。”


    他又说:“使杀人正当的紧急状态,是指为防卫自我生命安全而杀人,通常称为正当防卫。”


    科尔里奇勋爵说,黑尔勋爵在讨论因胁迫或紧急状态而免罪时是这样表述的:


    “如果一个人受到致命攻击,生死一线,只有杀死一名在场的无辜者,才能平息攻击者的愤怒。即使是这种情况,也不足以开脱其谋杀的罪与罚,因为他应当宁可牺牲自己,也不应当杀死一名无辜者;


    但如果他为挽救自己的生命而别无选择,法律允许他在防卫中杀死攻击者。


    黑尔勋爵进一步指出:有人说在极度缺衣少食的紧急状态下“偷窃不再是偷窃,至少不作为窃贼来惩罚。但我认为,至少依英格兰的法律,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此,一个人在缺衣少食的紧急状态下,怀有偷窃的意图,秘密地取得另一个人的财物,这是重罪,一种依英兰的法律要处以死刑的犯罪”。


    如果饥饿不能使盗窃变得正当,那么对于饥饿使谋杀正当的所谓原理,黑尔勋爵又会做何评说呢?


    科尔里奇勋爵又说,爱德华・伊斯特爵士讨论的案例是人所共知的:

 
    两个翻船落水者只有一块仅能浮起一人的木板。但他没有给出确定的结论。


    萨金特・霍金斯(Sarjeant Hawkins)与伊斯特的观点相同:


    唯一正当的私人性质的杀人,只能是为了防卫一个人的人身、房屋或财产免受暴力侵害。


    那么,有无权威观点支持提交给我们的无罪主张呢?


    科尔里奇勋爵说,判例是没有的。


 



 

    我的同事斯蒂引用的一个美国判例认为,水手们虽然没有权利为了保全自己而将乘客扔到船外,但基于某种奇怪的理由却又认为,决定谁将作为牺牲品的适当方式是抽签


    正如斯蒂芬所说,这判例无法成为令我国法院满意的权威意见


    保护自身生命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和至高无上的义务?


    科尔里奇勋爵说,我们不考虑战争中的情形,不讨论效忠王室、保卫国家所必须的那种杀人,只讨论个人性质的杀人:


    必须承认,深思熟虑地杀死一个既未挑衅又无反抗的男孩是不折不扣的谋杀,除非这一杀人行为能有法律承认的理由来使之正当化。


    保存一个人的生命,总的来说是一种义务,但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最高尚的义务。


    战争期间到处是这样的事例:一个人的义务不是去生,而是去死。


    海难中船长对其船员应尽的义务、船员对旅客应尽的义务,战争中战士对妇女儿童应尽的义务,这些义务赋予他们的道义责任,不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他人作出牺牲。


    因此,存在绝对的、无条件的保全个人生命的紧急状态,这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在本案中,最弱小、最年轻、最无反抗能力的人被选中了。难道杀死他比杀死成年人中的一个更为紧急而必要吗?


    答案肯定是“不”。


    科尔里奇勋爵说,非常明显的是,且这样的行径被承认,紧急状况就会成为肆意激情和残暴犯罪的阴谋


    我们虽然拒绝承认诱因是犯罪的借口,但也不应忘记本案的诱因有多么骇人听闻,磨难是多么忍无可忍。

 
    在这样的考验中,保持判断的正直和举止的纯洁是多么艰难


    我们经常被迫确立自己无法达到的标准,定下自己无法遵循的规则。但是,人没有权利宣称诱因是一种犯罪的借口,尽管他可能屈从于这种诱因;也不允许为了同情犯罪人,而以任何方式改变或削弱犯罪的定义。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在押人构成谋杀罪,判处死刑


    这一量刑,后来被女王陛下改为6个月监禁。




原文标题:好望角公海食人案:紧急状态时杀人有罪乎?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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