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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自彬 滕修福:届中补选 等额选举or差额选举?

发布时间:2020-12-25 作者:汪自彬 滕修福


    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选举办法,只明确届中出缺补选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等额选举。对此,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在补选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为了充分体现民主,应该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有人则认为,补选就是等额选举,不存在差额选举。




    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选举办法,只明确届中出缺补选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等额选举。对此,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在补选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为了充分体现民主,应该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有人则认为,补选就是等额选举,不存在差额选举。

 



 

    笔者认为,差额选举是现代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补选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运行机制,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


    所谓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作为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选举法、组织法等相关选举制度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构成的,其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宪法第三十四条、选举法第四条)、平等性(选举法第五条的一人一票原则)、秘密性(选举法第四十条的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原则)和直接选举(选举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与间接选举(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的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上一级人大代表)相结合、差额选举的基本原则。


    法定等额外,差额是原则。关于各级人大代表差额选举原则,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直接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关于国家层面领导人员的选举原则,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照不少于8%的差额比例”(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进行差额选举外,其他国家领导人员均进行等额选举。


    关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原则,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正职(含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大副主席、政府副职)“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差额已法定,补选应遵循。关于各级人大代表出缺补选,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原则规定,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选举,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笔者认为,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选的选拔,使更加优秀人选得以脱颖而出。


    笔者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选举实施细则,应遵循差额补选人大代表的原则,不宜直接法定补选等额;至于补选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法律没有差额还是等额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选举办法,也应遵循差额补选的原则,不要直接规定补选等额。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大工委  汪自彬 滕修福)




原文标题:汪自彬 滕修福:届中补选 等额选举or差额选举?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汪自彬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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