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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人民法庭人员配备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0-12-28 作者:高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同时还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同时还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审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任务和执行事项,同时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以及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任务等,它所作的判决、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关于人民法庭人员配备问题,早在199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1999〕20号)《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立人民法庭的条件时,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是“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司法警察……”


    《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人民法庭的法官当然只包括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庭设庭长,根据需要可设副庭长。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与本院审判庭庭长、副庭长职级相同。


    关于人民法庭庭长的职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庭长除审理案件外,有下列职责:一是主持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二是召集庭务会议;三是决定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四是负责对本庭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同时还规定: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庭长代行庭长职务。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庭的法官特别是庭长、副庭长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①


    为充实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实现审判力量下沉,解决人多案少的窘境,建议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至少九名。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为:一是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是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是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是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是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小编认为,人民法庭每三名法官至少配备一名书记员,按照本文上述意见,应当至少配备三名书记员。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庭对于妨害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须报经院长批准。”上述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印发的(法发【2012】23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条例第十条还规定: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条例第十三条最后还规定: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法庭是解决各种纠纷的,难免不会发生一些突发情况。然人民法庭是否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好像是可有可无的,多数人民法庭未配备司法警察。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只能由法官自己来处置或者求助于当地公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周家人民法庭负责人郝剑法官因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当事人吴德仁刺杀以身殉职事件震惊全国,若该人民法庭配备司法警察并采取相应措施兴许此类悲剧不会发生。


    所以小编认为,人民法庭应当配备司法警察,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司法警察中队,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执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此外,人民法庭还应当配备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物。”正在征求意见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拟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以上《规定》形成于1999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时过境迁,《规定》的许多内容难以适应现当今社会的需要在所难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规定》实施经验、广泛调查研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重新公布实施。


 



 

    注释


    ①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由其所在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一些省区的垦区和林区的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一般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七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农垦区、林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原文标题:高伟:人民法庭人员配备问题思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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