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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人大能不能对代表进行监督

发布时间:2021-03-05 作者:张天科


    长期以来,对于人大能不能对人大代表进行管理和监督,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长期以来,对于人大能不能对人大代表进行管理和监督,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有人认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不能对其进行监督,人大监督代表是“主仆颠倒”角色错位;


    有人则认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对其有组织管理之责,对代表履职情况应该监督,也有权监督,只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激发代表履职热情,积极履职尽责。


 



 

    笔者认为,判断人大能否对代表进行监督,首先,要看是否法理要求。翻阅代表法第五章的标题就是“对代表的监督”,该章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都是有关代表监督的内容。法律里赋予人大对代表有组织管理权,实际上也包涵了监督。


    其次,对代表进行监督符合政策要求


    近年来,中共中央转发或下发的有关文件都强调,要着力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督促其积极履职尽责。要教育引导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再次,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和监督也是发挥代表作用的现实需要


    当下,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代表虽然工作和生活在群众之中,但有的代表群众观念却比较淡薄,不能很好地倾听群众意见,体察群众疾苦,反映群众意愿,甚至对群众呼声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有的对当代表比较积极,当选代表后就激情锐减,履职活动参加少或能不参加就不参加,特别是有的“企业家代表”和“官员代表”,闭会期间很少参加甚至从不参加代表活动;


    有的代表不珍惜代表职务,不注意维护代表形象,将自己混同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模范带头作用不够,甚至违法违纪;


    有的代表不能正确处理岗位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是把心思放在更好为民代言、为民服务上,而是利用担任代表的便利条件和影响,为自己经营的企业或从事的职业牟取不当利益;


    有的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意识不强,报告履职情况不够积极主动。这些问题,只有通过人大持续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望改变。


    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还是从代表履职情况、人大工作的现实需要看,应该而且必须加强对代表的管理和监督。


 



 

    那么,对代表履职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都有哪些,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呢?笔者认为,根据代表法、选举法的规定和要求,关于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代表的各项法定职权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了代表的七项权利,即: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了代表的义务,也有七项,即: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法第四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关于代表接受监督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


    一是,听取意见。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


    二是,回答询问。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三是,报告履职情况。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实践中,也有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报告履职情况的做法。


    最后要强调的是,正确运用和把握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


    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也是促进代表履职的重要举措。


    关于法律层面的监督,主要是三种:


    一是,罢免。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二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即: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实践中,凡没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都要辞去或者罢免代表职务。因为对普通群众的要求,对代表更加严格。


    三是,终止代表资格。主要有以下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终止,即: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此外,还有迁出本行政区域,以及身体原因,终止代表资格的。工作层面的监督,主要有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述职、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退出机制等。其目的,就是加强代表自身建设,促进代表履职,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总之,要充分认识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代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把中央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好、落实好,对于进一步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激发代表发挥作用的内生动力,努力形成代表积极履职尽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原文标题:张天科:人大能不能对代表进行监督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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