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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法定的主席团成员还需要大会选举吗?

发布时间:2021-03-29 作者:张天科


    目前,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目前,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对此,有人认为,人大主席、副主席是法定的主席团成员,无需大会选举;有人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团必须经大会依法选举,只有经过大会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才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法定的主席团成员到底需要不需要大会选举,还有无必要经大会选举吗?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法律对主席团产生是如何规定的。

    翻阅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由此观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该依法选举大会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主席团成员的身份是法定的,不可取代的。

    再从乡镇人大工作实践看,乡级人大主席团成员均必须是本级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即从代表中选举主席团成员。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一般是由乡镇上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名单草案,由预备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通过。


 



 

    正常情况下,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一并列入主席团名单草案,通过预备会进行选举才能成为主席团成员。也就是说,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成员,必须进入大会主席团,不能排斥在外;当然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一样,需经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不能有例外,更不能高人一等,超越法律。

    至于有人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即认为乡镇人大主席是法定的、当然的主席团成员,无需大会选举的认识和看法,笔者认为是对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的理解上出现偏差所致。

    这是因为,根据地方组织法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选举产生的,不是通过任命或其他方式产生的。

    有关法律之所以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指的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法定的人选,自然应该列为主席团候选人并经大会选举当选为主席团成员,并不是说只要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就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无需大会选举;况且,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期间任何特权,更没有说可以不经选举产生,他们和其他主席团成员同权同责,地位相同,共同承担主持本次大会,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综上所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依法选举主席团。人大主席、副主席虽明确为主席团成员,但为了严格依法办事,仍需经大会选举这一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每次会议时,确定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数,应包含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内,应和其他主席团成员同等对待,不应该使其特殊化。



原文标题:张天科: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法定的主席团成员还需要大会选举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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