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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厚元: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

发布时间:2021-06-02 作者:崔厚元

    在关于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规定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由于对这条规定认识不一致,在制定选举办法时,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补选就是等额选举,不存在差额选举,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无需再提出候选人。有人则认为,在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为了体现民主,切实维护代表提名的权利,应该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在关于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规定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由于对这条规定认识不一致,在制定选举办法时,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补选就是等额选举,不存在差额选举,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无需再提出候选人。有人则认为,在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为了体现民主,切实维护代表提名的权利,应该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地方组织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委员、乡镇人大副主席和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必须差额选举的规定相比,人代会届中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既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弹性相对较大时。具体如何选择和操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制定选举办法草案,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大会表决确定。认为补选要是差额选举,要么等额选举的观点,都有失偏颇。

    “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法律条文真正涵义应该是,如果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如果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数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就进行等额选举。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不知是出于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抑或是钻法律空子故意为之,在届中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尤其是补选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正职领导人员时,制定的选举办法大都做出“□□职位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请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实行等额选举”的规定。虽然这样选举办法能被大会表决通过,形式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候选人提名主体予以限制的规定,显失公平,有悖法理。因为这样一来,候选人提名权只由大会主席团行使,无形中是对代表联合提名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

    地方人代会届中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制定选举办法时,既要对候选人提名程序、提名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也要对候选人数多于、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等不同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而不是主观臆断地对选举方式进行提前设定,即便代表没有质疑,也会使选举程序上留有瑕疵,从而影响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惟此,才能充分维护代表合法权利,确保补选合法合理有序进行。
 
 

    原文标题:崔厚元: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崔厚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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