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有一个选区共有选民1000名,在选举县人大代表时,发出选票800张,收回501张,候选人张某获得赞成票251票(所有候选人和另选他人中的最高票)。对张某是否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当选,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没有当选。张某依法当选为县人大代表了吗?
某县有一个选区共有选民1000名,在选举县人大代表时,发出选票800张,收回501张,候选人张某获得赞成票251票(所有候选人和另选他人中的最高票)。对张某是否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当选,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没有当选。张某依法当选为县人大代表了吗?
为了判定张某是否当选为县人大代表,首先要明确以下事实:
一是参加选举和参加投票并不是一回事。实践中大部分选民不仅参加了选举,也参加了投票。也有少部分选民,参加了选举,且领了选票,但并没有把选票投进票箱,私自“贪污”了选票。因而,参加选举不一定参加投票。
二是行使投票权未必就要把选票投到票箱里。选民投票或不投票,都是行使选举权的体现。选民拿到选票后,可以把选票投进票箱,也可以不投。
三是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不应计在投票选民的范围里。参加投票,就是把选票投进票箱里。选民领了选票,而没有把选票投进票箱,这表明没有参加投票,就不应属于参加投票的选民。只能说这些选民参加了选举但放弃了投票权。
判定张某是否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法律依据是选举法第44条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值得注意的是,选举法第44条规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而不是规定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当选,而不是规定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当选。
由于判定当选只是参加投票的过半数而不是参加选举的过半数,参加选举的人数是800名,参加投票的人数是501名,参加投票的501名超过全体选民1000名的半数,因而选举有效。张某得赞成票251票,超过参加投票的501名的半数,因而张某依法当选为县人大代表。
由于发出选票800张,参加投票的只有501名,这表明另外299名选民领到选票没有投票,这和该选区没有参加选举的200名选民一样,实际上都没有参加投票,都应视为弃权。
笔者认为,如果修改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显然就没有获得参加选举的800名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因而就不能当选。
原文标题:武春:张某当选为人大代表了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