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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选民填写选票有哪几种选择?——兼谈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

发布时间:2021-07-02 作者:滕修福

    又是五年一度的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目前,全国各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直接选举代表工作正在陆续进行中。这是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同步直接选举代表,预计将有10亿左右选民参与其中,直接行使投票选举权,民主意义重大。那么,选民在领取选票后,对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作出哪几种选择呢?是否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呢?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和选举工作之实践,谈一管之见。
 
 

    又是五年一度的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目前,全国各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直接选举代表工作正在陆续进行中。这是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同步直接选举代表,预计将有10亿左右选民参与其中,直接行使投票选举权,民主意义重大。那么,选民在领取选票后,对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作出哪几种选择呢?是否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呢?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和选举工作之实践,谈一管之见。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也进行了类似规定。依法可见,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作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选择,同时还可以另选他人。下面,笔者进行一一解读。

    (一)划“○”是投赞成票的标记,不能打“√”。所谓赞成票,就是选举人对候选人当选的“赞成”。这里要注意的是,投赞成票,应在应选人数范围内;否则,选票无效。依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如某选区应选3名代表,有4名候选人,你最多只能投3个候选人的赞成票,其它1人要么投反对票、要么投弃权票;若做“好好先生”4名候选人都投赞成票,则该选票无效。

    (二)划“×”是投反对票的标记。所谓反对票,就是选举人对候选人当选的“反对”。投反对票,没有人数的限制,你可反对候选人中的任何人,包括全部反对也行;同时,你也可以不反对候选人中的任何人。

    (三)不划任何符号,表示弃权。所谓弃权,是选举人对候选人的当选即不同意也不反对。投弃权票也是行使选举权的一种选择方式。

    (四)在候选人备用栏内写上候选人之外其他选民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前)方划“○”,是另选他人的标记。

    这里有个问题,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呢?有人认为,弃权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有人则认为,弃权只是对该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不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还可以另选他人。

    2002年10月,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一书对第二十三条释义认为:“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只是个选择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允许另选他人和不允许另选他人,都是可以的,都不违反本条的规定。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而2010年3月,李飞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导读与释义》一书对第四十条(现为第四十一条)释义则认为:“对选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候选人名单画‘x’(应超过差额数)者,可另选其他选民。”

    笔者认同李飞主编的意见。笔者认为,弃权后再另选他人不合语言逻辑,也有悖法律,且弃权后不可另选他人已被写进全国人大选举办法。

    “弃权”顾名思义就是放弃权利,既然放弃权利,就不应该在主张权利。因此,弃权后再另选他人不合语言逻辑。

    “弃权”作为一种不置可否的选择方式,应纳入所选赞成人数(没有表示反对)的范畴。那么,在对候选人只有赞成和弃权(所选人数等于候选人数)的情况下,如果再另选他人,超出了候选人数,显然超过了应选人数,依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选票作废。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另选他人不超过应选人数呢?唯一的前提就是对候选人表示反对时,方可另选他人。因此,反对后另选他人合乎法理。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明确规定,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纵观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办法也均参照全国人大的选举办法,明确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

    笔者建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改时,相关条款应对另选他人的前提进行限定,即:“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原文标题:滕修福:选民填写选票有哪几种选择?——兼谈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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