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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两个渠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

发布时间:2021-07-30 作者:滕修福

    又是五年一度的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目前,全国各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直接选举代表工作正在陆续进行中。
 


    又是五年一度的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目前,全国各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直接选举代表工作正在陆续进行中。
 
    朋友圈有专家提出课题:两个渠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与第三十二条表述顺序不一致,怎么理解?是否代表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时,两个渠道提名顺序不一样?是第三十条推荐代表候选人强调组织提名,第三十二条是针对直接选举而强调选民的民主权利,还是因为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党、团体提名的多转由选民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谈一管之见。

    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表述的顺序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在先,“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后。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在选举法第三十二条所表述的顺序,却反过来了,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似乎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更强调选民依法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性。

    至于在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的表述顺序条款。但是,地方组织法关于两个渠道提名推荐国家机关人选所表述的顺序是:主席团提名在前,代表联合提名在后,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第二十一条)

    笔者认为,两个不同渠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至于相关法律条款表述有先有后,体现了立法的语境用意。

    关于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语境用意。用“……可以……也可以”这样的并列连接词,体现了两个不同渠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同等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也可以”这个前面副词“也”,不仅具有“并列”之意,还有转折语气。因此,“也可以”的语境用意,带有在强调政党团体渠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同时,也不可忽视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渠道推荐代表候选人。

    关于选举法第三十二条的语境用意。用“……和……”将两个不同渠道推荐代表候选人并列起来,同样体现了两个不同渠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同等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将选民联名推荐这一渠道调整到前面,体现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可忽视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性和民主意义。
 
 

    原文标题:滕修福:两个渠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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