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代表法第三条之规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由主席团决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此,朋友圈有专家提出相关课题:关于代表议案是否列入议程,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代表法的表述是“列入会议议程”,而地方组织法则有表述“列入大会议程”,如何理解?延伸一个问题,是“大会主席团”还是“会议主席团”?
依法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代表法第三条之规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由主席团决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此,朋友圈有专家提出相关课题:关于代表议案是否列入议程,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代表法的表述是“列入会议议程”,而地方组织法则有表述“列入大会议程”,如何理解?延伸一个问题,是“大会主席团”还是“会议主席团”?
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代表法,对议案列入议程的表述是“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大组织法有1处表述,即第十四条,主席团“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有9处表述,均在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代表法有5处,均在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地方组织法对议案列入议程的表述,既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表述,也出现“列入大会议程”的表述。“列入会议议程”的表述有1处,“列入大会议程”的表述则有3处,均在第十八条。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二款)“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款)
从上述法律相关条款来看,无论是表述“列入会议议程”,还是表述“列入大会议程”,都是指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议程。笔者认为,表述“列入会议议程”比较确切。笔者建议,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正时,可以考虑将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列入大会议程”修正为“列入会议议程”。这不仅在地方组织法该条款中保持“列入会议议程”的表述一致,也可以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代表法的表述,保持一致。
延伸的一个问题,是“大会主席团”还是“会议主席团”?相关法律条款单独表述时为“主席团”,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也有表述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有8处,地方组织法有5处。
笔者认为,约定俗成可以表述“人大主席团”,如乡镇人大主席团;也可以表述“大会主席团”,如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上述这两种表述与“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这一法律表述基本一致。如果表述为“会议主席团”,似乎有所不妥。
原文标题:滕修福:代表议案是“列入会议议程”还是“列入大会议程”?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