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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是“变更”还是“调整”?

发布时间:2021-08-16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专家提出课题:“部分变更”与“部分调整”是一回事吗?为什么表述不一样?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之表述,谈一管之见。
 


    朋友圈有专家提出课题:“部分变更”与“部分调整”是一回事吗?为什么表述不一样?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之表述,谈一管之见。
 
    宪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均表述为“调整”。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职权。依据监督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法还设立“预算调整”专章(第七章),列举了应当进行预审调整的法定情形(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则表述为“变更”。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的职权。溯源预算法制定施行之初(1994年),出现过2处相关预算变更的表述。一处是追究“擅自变更预算”是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另一处是对预算调整的定义,即第五十三条:“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2014年预算法修正,相关“变更”的表述已经没有了。

    上述法律相关条款关于“变更”与“调整”的表述虽然不同,但是所要表达是一回事,即调整计划或预算,或曰变更计划或预算。变更,即改变、更改;调整,即调配、整理;二者语义大体相近。

    笔者认为,地方组织法之所以与宪法、监督法等表述不一致,可能与立法语言组合有关联。地方组织法是“决定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法是“审查和批准部分预算方案”,不同的表述,一样的意思。

    笔者建议,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正时,不妨与宪法、监督法等表述一致。即: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这一职权表述,修正为“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原文标题:滕修福:是“变更”还是“调整”?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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