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张天科:浅谈代表选举日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10-27 作者:张天科

    选举日就是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进行选民登记时依法确定年龄的截止日期。之所以要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定选举日,主要是因为直接选举的各个阶段都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按选区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如果不确定一个统一的选举日,选民 登记就无法进行。因此,要充分认识选举日的重要作用,合法、合理、科学地确定选举日,便于选民投票选举,确保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
 
 
 
  选举日就是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进行选民登记时依法确定年龄的截止日期。之所以要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定选举日,主要是因为直接选举的各个阶段都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按选区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如果不确定一个统一的选举日,选民 登记就无法进行。因此,要充分认识选举日的重要作用,合法、合理、科学地确定选举日,便于选民投票选举,确保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
 
  一、选举日的重要作用
 
  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人大代表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而这些法定程序的时间规范大多是以选举日为基准时间的。如选民法定年龄的计算、选民名单的公布期限、第一轮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和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的公布期限、公民对选民名单不服的申诉、人民法院判决等一系列问题都与选举日密切相关。
 
  1、选举日是依法确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准日期。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是法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要条件。选举日就是界定十八周岁的基准。就是说,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没有选举日就无法计算公民的法定年龄,就无法确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登记就无法进行。
 
  2、选举日是依法确定选民名单公布的基准日期。选民资格可以通过选民名单的公布得到监督、纠正和确认。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公布。这个期限要满足三个方面要求:一是要让选民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二是让被提名的候选人有时间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三是让公民有充分的时间对选民名单提出不同意见,并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这个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既要有利于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又要有利于选举委员会准确地处理选民名单的有关争议和其他问题。1995年修改选举法,由原来的三十天修改为二十天,即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通过长期实践,二十日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3、选举日是依法确定选民资格异议处置时限的基准日期。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做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对于这类选民资格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并对相关审理程序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做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选举日在处理选民资格问题、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中的重要性,如果不以选举日为基准时间,对选民申诉、选举委员会处理、选民诉讼、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书送达做出时间规定,就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法定程序,就有可能使本来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也可能使本来无权参加选举的公民获得了本不该有的选举权。
 
  4、选举日是依法确定公布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基准日期。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后,选举委员会要组织选民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才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因此,这个时间段既要能保证选民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候选人情况进行反复协商,又要保证选举工作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同时,选举日前十五日以内,也就是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一般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因为新提的代表候选人会比其他候选人少一次供选民讨论的机会,造成选举机会的不平等。
 
    二、确定代表选举日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通常是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并分别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选举日,主要依据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中对选举日的安排。
 
    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中对选举日的安排,依据的是上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和上级党委批转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
 
    通常情况下,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决定,或者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同级党委汇报,按照党委的安排,作出关于本行政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省级党委批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
 
    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出关于本行政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中,一般规定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设区的市(自治州)范围内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
 
    最后,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和省级党委批转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决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确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一般同步进行,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可以确定同一选举日。
 
    三、确定选举日的原则要求
 
    确定选举日时,一要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选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间要求;二要有利于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三要有利于选举日组织投票,考虑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活动。确定选举日时,尽量使选举工作各重要环节避开节假日,选择生产间隙,农村行政区域要避开农忙季节和农村集场等时间段,以保证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四、选举日的确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选举日的确定主体不够规范。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十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其中一项职责是“确定选举日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是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统一确定选举日。这样往往不能保证充分考虑每一个市、县、区及其乡镇的具体情况,导致有的市、县、区的选举日不适当。
 
  2、选举日的确定不够科学。由于对选举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选举日仅仅作为投票选举的日期,在确定选举日的时候,有的机械地执行上级的要求,有的只考虑日期的易记性或者与其他工作的冲突性,而没有充分考虑选举日在整个选举过程中每个工作环节的可行性,导致选举日投票选举工作难以组织甚至无法组织。比如,有的选举日确定在周六、周日或者农村集场庙会等传统节日,组织投票选举工作势必产生大量选民加班,组织成本大幅提高,选区、单位、选民意见很大,难以组织。再比如,有的确定选举日时没有考虑到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时间,导致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时间在节假日,也给见面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确定选举日时,不仅要考虑到投票选举工作,还要考虑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相关工作不要与一些重大活动、节假日冲突,以保证选举过程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选举日的执行不够严肃。选举日是法定日期,不能随意更改,特别不能在临近投票选举时更改,否则将影响选民资格的确定、候选人名单公布等一系列工作的合法性。有的地方由于确定选举日时没有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到临近选举日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发现投票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难以进行,就随意改变投票时间。如有的选举日确定在法定节假日时,就将投票工作后移一至二天,导致选举日不选举,非选举日选举。
 
  五、依法有效确定和执行选举日
 
  1、尊重法定主体地位。确定选举日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换届选举时,应当尊重法定的主体地位。设区的市统一确定选举日,对于选民资格的确定、转移,以及选举工作的整体平衡、协调都有很多好处,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的特殊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统一选举日的建议。

    2、依法科学确定选举日。确定选举日时,一是要依据中央、省、市党委关于换届选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及以往换届工作经验,根据县、乡两级党委、人大同步换届的工作实际,统筹考虑确定。二是确定选举日要依法符合人大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三是确定的选举日要依法符合“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召集新一届人代会的规定。四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应依法确定同一选举日。五是选举日必须定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后的20日,在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5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公布名单之后的5日。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应在选举日前五日,各选区应再次公布已确定的选举日和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3、严格执行选举日。由于选举日涉及选举工作各个重要环节,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地位,如果在临近选举日时变更选举日期,就会导致选民资格确认、候选人公布时间等一系列程序不合法,所以选举日一经确定,不能轻易更改。行政区域内的各选区都应遵守,并尽早告知全体选民,将选举日、投票地点等向选民公布,并广泛进行宣传,以便选民做好准备,妥善安排自己的活动日程,保证按时参加各项选举活动。
 
 
 
    原文标题:张天科:浅谈代表选举日的确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