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时,有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专门委员会时,往往把代表中的执业律师表决为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有不少律师成为法制委员会委员。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据此有人认为,执业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也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换届选举时,有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专门委员会时,往往把代表中的执业律师表决为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有不少律师成为法制委员会委员。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据此有人认为,执业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也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笔者认为,法律对律师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是否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和要求。律师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完全可以履行律师业务,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众所周知,人大常委会有监督权、决定权等,法律之所以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任期内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主要原因是避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监督自己”,或者说“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或者说“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精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法定机构,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参谋和助手。值得注意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来说,个别律师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谓“人微言轻”,很难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笔者认为,个别律师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开展律师业务,不存在或基本不存在“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
再者,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基本上都是兼职的,其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依附于自己原来的本职工作,以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身份履职至多只有少许活动补贴。执业律师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后如果不准其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那么靠什么生存?以专门委员会委员作为自己生存的职业,这涉及到我国政治、经济和财政体制,涉及到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涉及到相关法律的修改,需要很多措施跟进,在目前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执业律师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时,特别是在其没有其他生存门路的情况下,不准其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显然不合适。因而,律师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完全可履行律师业务,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原文标题:武春:律师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可以从事诉讼代理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