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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雪瑞:如何运用《民法典》保护被拐卖妇女权益

发布时间:2022-05-06 作者:祁雪瑞

    2022年1月底至2月初,一波重大网络舆情引爆全国,被称为“徐州会战”,一批被拐女的非人生活被曝光,催人泪下。作为舆论中心的丰县“锁链女”事件,牵动了所有善良人民的神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络舆论的发酵也促成了高层决策,部署对全国各地被拐卖妇女情况进行摸底彻查。调查显示,拐卖妇女现象在全国很多地区普遍存在,只是数量多少的区别。


   
    2022年1月底至2月初,一波重大网络舆情引爆全国,被称为“徐州会战”,一批被拐女的非人生活被曝光,催人泪下。作为舆论中心的丰县“锁链女”事件,牵动了所有善良人民的神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络舆论的发酵也促成了高层决策,部署对全国各地被拐卖妇女情况进行摸底彻查。调查显示,拐卖妇女现象在全国很多地区普遍存在,只是数量多少的区别。
 
    一、拐卖妇女的现实状况及相关部门的应对

    研究表明,拐卖妇女泛滥于1980-2000年期间,某村庄买来的媳妇竟然占到三分之二,当时被拐女最小的13岁,也有9岁被作为童养媳买来的。她们现在最小的40岁左右,还可以离开伤心地寻求较好的生活,或者得到好一些的照料。2022年1月有一位2020年被拐卖的17岁河南籍女性被解救,2022年2月仍然有少女失踪,说明这一现象仍然会存在一定时期。2022年2月10日**省妇联就徐州事件召开了专题研讨会,表达了妇联系统维护妇女权益的决心,但也表示了无力感,基层工作者坦言,靠程序设置寻求部门协助根本不起作用。现在全国各地都已吸取教训,积极开展排查解救行动,但是行动中遇到不少具体的难题,比如,被拐女请求落户原籍,遭到原籍村民委员会拒绝。排查解救专项行动亟需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尽最大努力让《民法典》走进基层民众生活,形成保护被拐女权益的法治氛围。
 
    二、对被拐卖妇女的权益需要民法保护

    一些被拐卖妇女的生存状况惨不忍睹,那么,如何解救她们,在解救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该怎样对待,在安排她们的后续生活中遇到的诸如监护等难题该怎么解决,还没有形成可供参考的模式,还存在误区和争议需要澄清。

    学术研究成果表明,对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研究较多,包括对买卖同罪的呼吁,对取消“拐卖妇女罪”的设想,对减少甚至根除拐卖妇女现象的建议等,而对这一问题的民事法律适用研究较少,从《民法典》的角度研究如何保护被拐卖妇女的更少。对被拐卖妇女的婚姻效力问题存在多种解读,对她们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回原籍落户问题、成年人监护问题、生活救助问题、对她们子女中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等等均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对被拐卖妇女中当下处境不好的,精神失常的,需要及时解救其脱离原生存环境,远离加害人及其帮凶,从切实保护被拐卖妇女利益出发确定其监护人。对于《民法典》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组织监护,应引入组织信誉评估和监护资格排除制度,比如丰县锁链女所在的村委会,不能作为锁链女的监护人,并且没有资格同意别人做锁链女的监护人。对于受害多年领有结婚证的被拐女,无法查清结婚当时状况的,应采信本人陈述。本人无法陈述的,推定婚姻无效。被拐女起诉离婚的,必须判决支持。总之,应以保护被拐女为宗旨,引入被拐女婚姻无效推定、被拐女陈述优先采信、被拐女离婚意愿支持制度,把她们与一般女性区别开。  

    三、运用民法典保护被拐女的法律思考

    从被害人角度考虑,由典型案例引发的对拐卖妇女行为罪名与对买方量刑轻重论争背后,更为切实的和更为迫切的,是对被拐女民事权益保护的问题,帮助她们尽快脱离苦海回归正常生活的问题。我们应该优先考虑如何运用《民法典》的规定和创设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甚至修改《民法典》,给生存凄惨的被拐女送达阳光和温暖。

    对于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被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能否区别于一般女性被保护主体,给予这一最弱势群体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照?能否以切实保护她们的权益为核心,对《民法典》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对此,需要进行理论探索。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视角,以保护被拐女权益为原则,检视村庄买媳妇劣俗,着重被拐女人身损害后果的修复。应明晰《民法典》相关条款应该如何实施,如何以法理指导对法条的适用,如何完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达到有效、全面保障被拐女民事权益的目的。

    四、对保护被拐女民事权益的具体观点

    1. 对被拐女的民事权益保护比惩罚犯罪更加重要。如果二者冲突,保护被拐女优先。

    2. 废除刑事程序优先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常常不能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应改革诉讼制度,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允许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3. 鉴于被拐卖的前提,被拐女的婚姻状况无论是事实同居还是领取了结婚证,都应推定为无效婚姻。如果被拐女愿意继续当下的婚姻生活,应该换发新的结婚证。如果被拐女选择离开,不必走离婚程序,其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其被拐卖的认定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4. 对被拐女的监护,由民政部门和妇联共同指定监护人,原则上其生活的村委会应当回避,回避内容包括《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同意权和监护权。监护人应申请法院对疑似精神病被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5. 对被拐女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原则上脱离买媳妇的家庭和所在村庄。

    6. 建立被拐女法律援助制度。对被拐女的损害赔偿诉讼事宜,明确列入法律援助范围。

    7. 被拐女不是买方家庭成员。领有结婚证的被拐女多为违法领证,其婚姻关系不成立,与买方既不是夫妻关系,也不是家人关系,而是被买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关系。无论被拐女在买家生活多少年,其被虐待不能认为是虐待家庭成员,其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侵害人身权的规定。同时,应加大精神损害赔偿的力度。

    8. 对于买方家庭无损害赔偿能力的,由村主任和乡镇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多个案例表明,村主任和村干部对村庄里发生的买媳妇事件绝对知情,并且有支持买方违法办理结婚证的行为,乡镇长则一般是失职渎职行为。《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救助。”收买被拐卖人口是犯罪行为,被拐女是被害人,村官和乡官知情而不尽救助义务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 应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民法典》知识培训,特别是应让公检法队伍建立每周学习理解《民法典》的制度,让其准确理解生命安全权、生命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身体完整权、身体健康权、婚姻自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被拐女应该享有的民事法律权益。从曝光的案例可以看到,一些公安派出所对被拐女的求助置之不理,一些公安户籍警违法给被拐女落户,检察院认为买方虐待被拐女是虐待家庭成员,法官不支持被拐女离婚,都不是个别现象。这种局面必须改变,要让所有人意识到,买人的钱是赃款且跟被拐女没有任何关系,买来的女人不是买方的家人,买方违法办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跟没有结婚证是一样的,被拐女是和所有自由人一样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不是任何人的工具。

    10.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违法阻却制度。为救助被拐女和谴责这些虐待、拐卖现象而传播被拐女音像不是侵害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行为。相反,被拐女的成年子女作为亲属和监护人,对被拐女遭受的侵害视而不见,是遗弃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和惩戒。
 


    原文标题:祁雪瑞:如何运用《民法典》保护被拐卖妇女权益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祁雪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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