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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浅议如何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2-05-09 作者:张天科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这就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等,“一府一委两院”必须执行。
 
    (2)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权。“一府一委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反映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各级国家的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各级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这种关系定位首先决定了国家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国家权力产生的,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其次表明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换言之,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机关,均处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约之下。三是依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四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民代表人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五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它们在执行法律、法令、政策和决议遇到困难时要帮助解决。
 
    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上看,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都源自于人民,其根本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支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服务的。
 
    从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看,人大依法监督既是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制约,更是工作上的有力支持。这两者是完全统一的。
 
    因此,笔者认为,新的时代条件下,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正确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应做到“五个突破”:
 
    一是在思想观念上要有所突破。一方面,各级人大要强化职责意识,充分认识到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不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就是违背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进而增强主动监督、大胆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一府一委两院”要强化人大意识,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认识到接受人大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的要求。藐视人大的监督,就是藐视人民的权力;不尊重、不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不尊重、不接受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从而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很好地统一起来。

    二是在法制建设上要有所突破。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现代治理体系,用法制来巩固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规范和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要加强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和监督法的宣传,以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推动人大工作上水平。要强化执法检查,加强备案审查,以纠偏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同时,要根据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的规范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一些单方面的监督法规,使法律规定的监督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式等更加具体化,以便于操作,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三是在监督方式上要有所突破。探索创新是人大工作的灵魂,地方人大要以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大胆运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票决测评、跟踪督办等方式方法,做到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对基层人大创造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继续加以总结和提高,使人大的监督机制更加规范化,监督方式更加多样化,保证监督效果。
 
    四是在相互支持配合上有所突破。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既是一种监督制约,更是一种支持促进。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平常要加强相互联系,注重沟通协商,相互理解支持,共同配合工作,确保“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的监督支持和工作推进就在哪里,从而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鼓,齐心协力把各自工作搞好,努力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五是在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有所突破。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既要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又要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文标题:张天科:浅议如何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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