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程度的修正,自3月12日起施行。本次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今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程度的修正,自3月12日起施行。本次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其一,细化列举了主任会议的重要日常工作。在“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单列款项,进行了细化列举:“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主任会议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其二,明确了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代理的人选。“一府两院”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这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之一(简称“决定代理权”)。但是,由谁在副职中提名代理人选?其实法律没有明确。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特别增加“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一府一委两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这不仅立法明确了主任会议对“一府一委两院”代理人选的提名权,而且更加有助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时主动依法行使决定代理权。
其三,授权主任会议可以变更人大会议日期。新增条款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授权主任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吸纳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地方人大召开会议的实践。
原文标题:滕修福: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主任会议制度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