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滕修福: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乡镇人大一年必须要举行两次会议吗?

发布时间:2022-05-16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是必须要举行两次吗?有人认为,“一般”就是通常,不是“必须”;有人则认为,乡镇人大一年两次会议,不能可有可无。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是必须要举行两次吗?有人认为,“一般”就是通常,不是“必须”;有人则认为,乡镇人大一年两次会议,不能可有可无。

    笔者认为,“一般”虽不同于“必须”;但是,地方组织法修正后,非特殊情况,乡镇人大“一年两会”应依法常态化。

    从立法规范用词角度,“一般”的确不是“必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技术规范》关于“必须”的用词规范解释:“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而关于“一般”一词的用词规范,《立法技术规范》没有解释。但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属于“必须”履行的义务,立法用“应当”表述,而不是用“一般”表述。

    从词语本身意思角度,“一般”即非特殊。“一般”在上述语句中相当于通常、正常情况下的意思,其相对应的反义词应该是特殊、特别情况下的意思。因此,“一般”可以这样理解:非特殊、特别情况下,一般即应当(必须),不能可有可无。

    早在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就明确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本次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在原兜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基础上,补充特别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落实了中央18号文件精神。

    综上所述,乡镇人大“一年两会”入法,其立法本意即是:通常、正常情况下,乡镇人大每年要举行两次会议。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补充特别规定,主要是基于乡镇一级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关的特殊需要;乡镇一级人大“一年两会”制度,可以有效弥补乡镇一级人大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关的不足。

    “一年两会”入法后,今后乡镇一级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议是否违法呢?笔者认为,特殊、特别情况下,并不违法;非特殊、特别情况下,有悖立法精神。因为,地方组织法有兜底条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四条第一款)这种特殊、特别的情况,应该是诸如突发新冠疫情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形而造成,并不是主观故意。如果在“一年两会”入法后,一些乡镇人大还因循守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显然有悖中央18号文件规定和立法精神。

    这里还有另外一方面的特殊、特别情况,即在一年内举行三次以上乡镇人大会议。诸如涉及乡镇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变动,也需要及时加开乡镇人大会议,接受辞职和补选。诸如此类的非一般情况下加开会议,合法应当。
 
 

    原文标题:滕修福: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乡镇人大一年必须要举行两次会议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