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张天科:浅谈组织法修改后的财经经济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22-07-04 作者:张天科

    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贯彻党中央有关精神,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了对财政预决算和经济工作的职能。
 
    

    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贯彻党中央有关精神,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了对财政预决算和经济工作的职能。
 
    一是,细化和补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职能,根据预算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其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二是,强化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是,充实细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包括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四是,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增加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
 
    同时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相应完善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修正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是,补充完善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职权,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修正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这些内容规定和工作要求,对于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对财政预决算和经济工作的职能十分重要,为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履职行权和开展财政经济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适应新修正的组织法,并把有关财政经济审查监督的内容和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增强工作实效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起:
 
    一是,修订完善人大相关制度,依法做好与地方人大的制度衔接。目前,必须适应和对照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内容要求,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经济监督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制度逐一修改完善。对明显不适应,或与新修正的组织法内容要求不符,该删除的删除,该取消的取消,该废止的废止;内容不够充实完善的,该完善的完善。特别是要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等有关规定作为重点修改的内容,不断充实完善,细化工作程序,从而使地方各级人大的规章制度和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相适应,相统一。
 
    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完善相关机构。县级以上人大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组织法要求,在多方争取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服务保障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可专门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或预算工作委员会,充实人员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监督。

    三是,依法做好与地方人大的工作衔接。这次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一个最大的亮点和变化就是为地方人大增加了一些新的工作职能。如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等。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同时《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增加乡、民族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等职权。这些都是对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内容和开展工作的刚性要求,必须逐一对应配套衔接,切实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四是,不断强化人大职能,加强对财政经济工作的有效监督。各级人大要坚持事前介入,对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计划、五年发展规划、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计划指标、内容重点、工作措施逐一审查,提出要求;同时正确运用事前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事中听审报告、议事表决、问询质询,事后跟踪督办、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赋予的手段,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化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力度,不断强化人大监督效能。
 
    五是,强化跟踪监督,确保人大决议、决定的有效落实。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有关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发展规划,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问题整改、重大项目建设等决议、决定,要通过在线联网,听取整改情况,发督办函,专题询问等多种手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检查督促政府严格执行,依法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听审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财政经济监督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和作用的发挥如何。因此,改进和加强财政经济监督工作,必须不断强化自身素质,练就过硬本领,技高一招,棋高一筹,敢于监督,勇于监督,才能强化使命担当,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不断增强工作实效,推动人大财政经济监督从程序性向实质性方式的转变。
 
 
 
    原文标题:张天科:浅谈组织法修改后的财经经济监督工作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