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是选举法的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地方设立的秘密写票处无人问津,形同虚设,有形式主义之嫌。笔者认为,为了使秘密写票处发挥应有作用,要有配套措施保证。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是选举法的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地方设立的秘密写票处无人问津,形同虚设,有形式主义之嫌。笔者认为,为了使秘密写票处发挥应有作用,要有配套措施保证。
之所以秘密写票处无人问津,形同虚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选举法只规定“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但对选举人是否必须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并没有规定和要求,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如果选举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就很可能会成为焦点人物引起大家关注,就会显得另类且有与组织保持不一致之嫌,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反而就失去了秘密。因而,一些选举人不得不放弃到秘密写票处写票的念头,只好违心地随大流,或相互“参照”,以示“光明磊落”。选举人的意志难以真实表达。
设立秘密写票处的目的是防止外界干预,让选举人自由表达意志,保证选举公平、公正,从而使无记名投票原则(也称秘密投票原则)得以更好地实现。设立秘密写票处是一回事,能否发挥其作用则是另一回事。如果只是表面上设立秘密写票处而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就表明工作不实,贯彻法律不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反对形式主义,着重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设立秘密写票处要力戒形式主义。要使秘密写票处发挥应有作用,保证选举人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自由表达意志。
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跟进,秘密写票处就几乎不起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应在选举办法中明确规定,所有选举人都要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根据实际情况,为了方便投票,可以设立若干个秘密写票处。大家一视同仁,就会避免不必要的质疑,秘密写票处就不会沦为摆设。这样做和以往相比虽然麻烦一点,费时一点,但是值得的。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适时修改完善法律关于秘密写票处的相关规定,实现秘密写票处的真正价值,以便更好地落实秘密投票原则,走出形式主义的泥潭,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
原文标题:武春:浅析如何使秘密写票处发挥应有作用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