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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慧聚:嫖宿幼女“恶法”之议一

发布时间:2012-08-07 作者: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毕竟,时间燃尽了伤者心中的希望之火,销蚀了民众心中的热望之光,吞噬着公权与法律承载的正义之花。



嫖宿幼女罪最终单列有横空岀世的味道

    按照立法参与者的事后讲述,彼时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中被最终单列,有“横空出世”的味道。而今被人大代表和與论所倾向于的修法内容和方向,在1997年刑法修订草案中,被现有立法表述所仓促替代。前后12天“形势逆转”,且缺乏充分的立法辩论与解释。立法初衷无法完整还原。(南方都市报社论)

嫖宿幼女罪是对受害幼女的再次伤害

    “嫖宿幼女罪”恐怕是本朝的一大发明。这个罪名含有一个混帳前提:幼女心智成熟,有完全行为能力。逻辑的结论就是:把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的标签。这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的再次伤害。”(肖雪慧)

嫖宿幼女罪造成幼女的不平等保护

    所谓的嫖宿幼女,就人为地把幼女又区分为所谓的良家幼女和有不良习性的幼女。所谓的良家幼女遭到強奸行为,嫌犯就以強奸罪论处;有卖淫行为的幼女,嫌犯就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势必确确实实造成幼女的不平等保护。甚至还在幼女当中划分了三六九等,也会引起社会民众的广泛不满。罪名本身,肯定有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之处。(程晓璐)

立法对失足少女歧视在先

    我讲刑法课时,学生问这个罪是什么?我说除非14岁以下未成年女子确实卖淫,男的不知道她未成年,这时候可以定嫖宿幼女罪。但这种解释我自已觉得勉强,完全是替立法者做一个辩护。14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没有性的决定权。即使授权,也是假授权。立法者对失足少女有歧视在先,所以对她们的保护不那么坚定。我只能这么推测,不然想不通。(李汉军)

嫖宿幼女的法律概念为谁发明

    嫖宿幼女罪,是特权对法律的奸淫。特权人物强奸未成年女孩,会被定义为“嫖宿幼女”了事。嫖宿是性交易概念,客观上定义了买卖交易的事实。嫖宿幼女罪,恶劣地将未成年女孩暗中定义为性工作者。法律既不能承认性工作者,也不保护其权利。嫖宿幼女的法律概念,是为谁发明的?”(王克勤)
 
强奸和嫖宿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有没有给付嫖资

    当我听到法庭仅以“嫖宿幼女”罪来起诉这些国家公职人员时,我已经认定了法律的死亡;当听到法学专家们侃侃而谈的解释为什么是“嫖宿幼女”而非“奸淫幼女”时,我已经认定了他们就是罪犯的帮凶。“强奸”和“嫖宿”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有没有给付“嫖资”,而是有没有违背女性意志,更何况这些心智尚未成熟的女童都受到了诱骗和胁迫。这么清晰的法律界线,连主持正义的法律机构都无法准确界定,我们也就不难想象那些“嫖宿民意”的事情,是怎样屡次发生的了。(笑视风目)
 
嫖宿幼女被指"恶法"有点冤

    嫖宿幼女,从字面上让不少人条件反射式地反感。2012年的儿童节当天,作家韩寒撰文质问:“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他说:这是恶法,必须取消。
    
    说到恶法,想必当年的立法者都会大呼冤枉。南方周末记者遍寻参与立法的人士和立法资料发现,提出这个罪名的出发点,带有严惩罪恶的成分。(南方周末)
    
    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幼女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相当重。强奸案一般也就3至10年。所以,与幼女发生性交,定嫖宿幼女罪处罚一般还要重一些。说定嫖宿罪便宜罪犯,是错觉。(阮齐林)
   
    普通嫖娼虽不合法,但并不以犯罪论。将嫖宿幼女从嫖娼行为中区别出来,定成罪,显然是一种威慑,不是放纵。(宣晓铭)

底层生活的艰难会转化成对现行法律的声讨

    美国学者兼联邦法官波斯纳在其著作《性与理性》中,曾经提及强奸罪重刑化可能带来的后果,研究显示,加重对强奸犯罪的刑罚会直接导致强奸后灭口案件的增加。这一结论应该是可信的,因为强奸案中最重要的证据,都留在被害人身上,为了逃避惩罚,销毁证据一直是最为简单有效的反侦查措施。嫖宿幼女现象的存在,既是官场伦理崩塌的结果,也与幼女所处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环境相关,一味加重刑罚,无异于饮鸩止渴。
   
    这一轮的争论,其实未必是冲着法律规定的细节而来。官场的腐败与底层生活的艰难,使得任何一起偶发的个案,都会转化成对现行法律的声讨。毕竟,谈论法律存废会相对安全些。这样,事实上等于法律本身的问题被放大了。(张培鸿)

化解司法尴尬的真正路径是立法修缮

    在经历过浙江丽水案、陕西略阳案及至目前的浙江永康案之后,激情有余的舆情也日渐回归到理性轨道,由往日单纯对司法的直接批评,转为对立法的审慎检讨,呼吁从立法上改变“嫖宿幼女罪”的公平困局。在我看来,这无疑是不小的进步,它意味着舆论的进一步成熟,也表明化解现实中司法尴尬的真正路径乃是立法修缮。(傅达林)
 
没有什么比嫖宿幼女更可怕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毕竟,时间燃尽了伤者心中的希望之火,销蚀了民众心中的热望之光,吞噬着公权与法律承载的正义之花。贵州习水,这个早就因“四渡赤水”而承载太多历史重任的县城,这一次却因触目惊心的“嫖宿幼女事件”,而在各类媒体的报道、评论裹挟下,跳跃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幼女”、“官员”、“嫖宿”这些关键词,足以构成一个情绪纷杂、想象无限、激愤膨胀的公共事件。而公共舆论形成的巨大压力,也足以让这些“公职人员”付出沉重代价。“从重从严惩处”,至多还人心一个公道,还伤者一份安慰。只要“恶之果”的孽种及其土壤依然健在,我们的孩子,那些孱弱的生命个体,就始终游弋在底线滑落的边缘。( 马九器)
 
泣血拷向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
 
    当悲剧以一种令人发指的方式呈现出来,留给人们的却是一种从未有过的荒凉与寒冷。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年幼女生案,不只是一场人伦悲剧,更像是一场恶魔的狂欢。
  
    “近些年来,社会溃败的迹象已经明显开始出现。”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以这样沉痛的语气说道。我们无力找到最开始的溃败来自何处,但总不难发现的是,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就常常喻示着无限的放逐与溃败。这是一个更为可怕的现实:在案发当地,似乎没有一种力量,可以使这样的溃败得到阻止;似乎所有的力量,只是在为无尽的溃败推波助澜。与一个未成年人生存相关的,包括学校、公共机构、家庭、成人社会等等环节,如果不是整个链条的崩溃与断裂,习水嫖宿幼女案将不会发生。
      
    “那个案子发生后,只有14岁的康倩和她的女朋友一起跑到深圳去打工。后来,公安局让我去把她找回家来,辨认那些嫖客。可她一句话都不肯说,就是不肯承认被男人欺负过。从深圳回来后,本来读初二的她就不再愿意去上学了,而是天天在外面混。有时一跑就是一两个月不回家,被我抓到后,痛打一顿,然后把她的头发剪得乱乱的,这样她才老老实实地在家里待上一阵。可过不了多久,又是经常不回家过夜,后来我干脆就买了条锁狗的铁链,把她锁在家里。”
      
    这一段话,是习水案中一位受害女生家长的叙述。我无法想象一种更大的溃败将如何呈现,只是强逼自己一遍遍默读这段话,直至冷到发抖。而窗外的阳光、春天,仿佛只是泣血的拷问。(杨耕身)

我们都在三楼,老师她还在地下室

    对于孩子问题,中国人思想或观念上的混乱比仼何共他群体都要严重,不管在老百姓中间还是在高层。我曾经写过一篇短文,题目是《应试教育就是去势教育》。中国最有能力的文化是太监文化。两个初中女生上完青春期课从教室岀来,一个女生说,老师讲得怎么样?另外一个女生说,讲什么呀,我们都在三楼,她还在地下室。孩子们说得多么生动!主流社会正面的性教育,轻轻松松谈不就行了?还得男生看这个图,女生看那个图,翻到第几页,老师讲都讲不岀口。”(皮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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