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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声:”相约喝酒“出了事哪个负责?

发布时间:2018-03-09 作者:利声


    相约聚会,必然喝酒,也可称为相约喝酒,出了事谁应承担责任?法官判案各有不同,虽然说具体案情不一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承担法律责任,有一个基本的前提,也就是行为人作为或不作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相聚,平时同学、同事相约小聚,也都要喝喝酒,热闹一番。然而,在欢乐中也难免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甚至是悲剧。

 

 


 

    现在酒桌上,除了相互问候、祝福和大家关心的话题以外,说得最多的,可能是“劝不得酒哈!”“哪个喝出了事,上了法庭要判大家赔起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喝酒适量,身体健康――早已成为酒桌上,君子们的口头语,大多成为习惯,确是中国人喝酒习俗的进步。

 

    但是,喝酒担责,到了酒桌上谈“酒”色变的地步,可能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大可不必。

 

    当然,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仍然有心理变态的存在。确实,有的人的心态就是:不“灌”醉一个两个,他心里不舒服;也有的人,沾酒就要醉,不喝醉心里也不舒服。

 

    既有“奇人”存在,也就有喝醉后“醉”死的“奇事”发生,也就有喝醉后送回不到位,半道上出事的,也有酒后驾车出车祸的,等等。

 

 

 

 

    出了事,就有人追责,也就有了法官的裁判。据小编了解,有判邀约者承担责任的,也有判劝酒人担责的,还有判参加喝酒人都承担责任的。

 

    相约聚会,必然喝酒,也可称为相约喝酒,出了事谁应承担责任?法官判案各有不同,虽然说具体案情不一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承担法律责任,有一个基本的前提,也就是行为人作为或不作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

 

    人们的法律义务,有法定义务、契约义务和行为义务三种。

 

    法定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人们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法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义务,等等。

 

    契约义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一致签订某一合同,由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

 

    而行为义务,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产生的义务,也可以说是行为人为自己设定的一项义务。

 

    如无因管理,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或没有他人委托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应当对管理的事务或管理的物品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组织某项活动,组织者就具有保障活动正常进行,保障参加人安全的注意义务。相约喝酒,参加人也就产生了避免自己或他人喝醉,或者有人喝醉后,适当提醒、照顾、护送的义务,甚致制止他人“灌”酒、争吵、酒后动粗、酒后驾车等不良、不法行为的义务。

 

 

 

 

    亲朋好友相聚,同学同事相约,桌上劝劝酒,希望大家吃好,喝好,这是人之常情,也没有超越人们能够认知和掌控的范围,是无可厚非的。

 

    但如果是使劲地劝酒,也就成了“灌”酒,不说起心不良,也是不顾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时,灌酒人应当具有不能损害被劝酒人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邀约人或参加喝酒人也有了招呼、制止灌酒行为的注意义务。在这类情况下,不要不好意思,也不要怕得罪人,要的是避免酒醉后不良后果的发生。

 

    对那种沾酒就醉,不喝醉心里不舒服的人,相约喝酒时,就要注意或打好招呼,不要劝某人的酒,或者某人喝醉了安排人送其回家,避免在外或半道上出事。

 

    凡开车赴约者,上桌就告教其“开车不喝酒”,如要喝就找“代驾”,坚决避免酒后驾车。放任酒后开车,有的还乘坐其车,明显的是未尽注意义务,出了事,担责的可能性不言而喻。

 

    对于邀约人、参加喝酒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醉酒人回家后,因自身的身体原因、睡姿不当等,产生了不良后果的,邀约人、参加喝酒人并不应承担责任。

 

 


 

    注意义务,是正常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范围内,能够做到的,不要只图高兴而疏忽大意。要使相聚欢乐、增进亲情、友情,避免悲剧。

 

 

 

原文标题:”相约喝酒“出了事哪个负责?”朋友聚会“也要防乐极生悲!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利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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