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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未按法定要求奏唱国歌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2018-05-02 作者:翟峰


    由于我国国歌的法治意义重大,所以我国的一切公民和组织,不仅应当尊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象征和标志的国歌,而且应当维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象征和标志的国歌的尊严。正因如此,所以说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或在举行或组织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时未奏唱国歌,或未按法定要求奏唱国歌等,即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国家公祭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以及“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等场合,皆应当奏唱国歌。

 

    同时,《国歌法》第八条特别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从《国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情况看,各级人代会和政协会的开幕闭幕、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国家公祭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等奏唱国歌已经形成惯例。

 

    然而,据了解,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目前还存在有的地方奏唱了国歌,有的地方却未奏唱国歌的现象,也还存在有的地方的国家机关在举行或组织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时,或未奏唱国歌,或未按法定要求奏唱国歌等不同程度涉嫌“违法”的现象出现。

 

    因为,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早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而《义勇军进行曲》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期在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侵略中国、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之时以其铿锵有力的词句伴着雄壮激昂的旋律唱出的中国人民反帝爱国的强烈心声。该歌曲不仅激励着当时的数亿万中华儿女挺起脊梁、众志成城、以血肉之躯筑起了拯救民族危亡的钢铁长城,而且凝结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不屈不挠、英勇奋斗的精神,凝聚着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国家的重要象征和标志,因而通过国家立法,对该歌曲赋予国歌的尊严,并对其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等进行法治规范,这对于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皆具有非常重大的法治意义。

 

    由于我国国歌的法治意义重大,所以我国的一切公民和组织,不仅应当尊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象征和标志的国歌,而且应当维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象征和标志的国歌的尊严。

 

    正因如此,所以说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或在举行或组织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时未奏唱国歌,或未按法定要求奏唱国歌等,即涉嫌“违法”。

 

    鉴此,小编建议:无论什么地方的会议,无论什么级别和性质的机关,只要是在按相关法律的规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不仅应依法奏唱,而且应依规奏唱。这也就是说,只有真正做到了依法依规奏唱国歌,才可以说是真正维护了国歌尊严。

 

 

 

 

“依法奏唱”:就是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奏唱国歌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歌法》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5年7月1日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24日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其国家工作人员之后,以及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其国家工作人员之后,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皆应依法奏唱国歌。

 

    可见,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奏唱国歌并非是个“是否应该”的问题,而应是个“是否违法”的问题――无论哪级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依法选举的还是依法任命或决定任命的,皆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要求奏唱国歌。

 

“依规奏唱”:就是必须依照相关的规定奏唱国歌

 

    无论是地方各级人大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本级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还是地方各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任命的本级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皆应毫不例外地严格依照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遵循《国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而制定的本省域《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之相关规定,在其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严格按照《国歌法》“所附国歌的歌词和曲谱”的“奏唱形式”奏唱国歌,并且在“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加大宣教力度,促成依法依规奏唱国歌落到实处

 

    小编认为,要彻底纠正目前个别地方和单位在其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以及一些机关在举行或组织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时,或不奏唱国歌,或不规范奏唱国歌等违法问题,即有必要通过加大对《国歌法》的宣教力度,以期促成依法依规奏唱国歌尽快落到实处。故此,建议在加大对《国歌法》的宣教力度方面,还有必要做到如下三点:

 

    (一)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通过加大《国歌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以期让各级人代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皆应明确,其就职进行宪法宣誓时奏唱国歌,既是为彰显宪法权威,又是为更好地激励和教育自己忠宪、遵宪、维宪。

 

    (二)各地应通过对《国歌法》的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宣教活动,使广大公民和机关公职人员皆应明白:国歌作为一个国家的第一声音和一个国家的形象,是国家最有代表性、最有标识性的声音符号,丝毫不能有半点误差;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象征和标志的国歌,都应当维护国歌的尊严,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都应当按法律确立的国歌歌词和曲谱的统一版本,以及按规定的国歌奏唱方式奏唱国歌;做到坚决与侮辱国歌及一切不适宜使用国歌的商业行为和场合划定法律“红线”。

 

    (三)各地在宣传贯彻《国歌法》的过程中,还有必要突出这样五个重点:

 

    一要突出该法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标志的重要制度、是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而提供法治保障的国家重要立法;

 

    二要突出该法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标准曲谱的审定、发布和使用,奏唱礼仪规范及不得奏唱、播放国歌的场合等作出的重要规定;

 

    三要突出该法对保证国歌奏唱的严肃性、规范性,以及对鼓励广大群众唱国歌、爱国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作出的重要规定;

 

    四要突出该法对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其他重要节日、纪念日,以及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按规定点播国歌等作出的重要规定;

 

    五要突出该法对国歌列入全日制小学一年级音乐课教材和全日制中学、小学应当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学生学唱国歌,以及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等作出的重要规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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