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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欢:警惕“悲情营销”背后的陷阱

发布时间:2018-05-16 作者:袁欢


    网上平台台上“悲情”营销的店铺难以细数,爱心助农的背后却是商家的营销圈套。不少网友表示自己也曾以“助农”为出发点购买过相关产品,到手的产品已经腐坏,不能食用,因自己初衷是助农,并未采取退货及投诉的措施。还有网友表示,自己将不会购买相关产品,自己交了智商税……



    近日,山西临猗县政府发布的一则针对“临猗苹果滞销”不当营销方式的声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声明称,近期多个电商平台发布了“临猗苹果滞销”的营销策划,利用打“悲情牌”方式营销临猗苹果,这给运城果业的整体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经全面深入查证,该信息内容有诸多夸大失实之处。

 

    媒体调查发现,在电商平台上,有不少商家都打着“爱心助农”、“农产品滞销”的旗号展开营销;与之相应的是,消费者所购产品质量低劣,权益难以维护。

 

 


 

 

事实:“临猗苹果滞销”为不当营销

 

    5月7日,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政府关于针对“临猗苹果滞销”不当营销方式的声明,对电商平台主打的悲情营销手段进行揭露。

 

    声明中提到,电商平台为博取消费者同情,电商刻意打造临猗苹果“丑”的特点,所呈现出来的苹果都是有果锈疤痕、麻点、黑点、龟裂的次等果。

 

    据临猗县人民政府调查,此类苹果是客商将优质苹果筛选收购以后余下的残次苹果,所占比例较小;而宣传中所用的照片和视频,大多数摄制于2016年以前,有的还采用“摆拍”方式,刻意营造果农的贫苦形象。

 

    此外,该声明还提到,部分平台涉嫌虚假广告和欺诈营销。如个别平台采取不当手段取得了加盖当地乡、村及果业部门公章的材料配合宣传,并且陈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平台蓄意夸大果品滞销严重程度,造成了苹果价格的不合理波动。

 

 

 

 

    临猗县果业发展中心主任杨勇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商将残次果以及需要加工的东西拍成照片,以水果滞销为噱头进行营销,对其品牌已形成不小的影响――“我们每年要产39亿斤苹果,他们卖的很少,也就几百万斤、1000万斤。而我们大量的、质量高的苹果卖的价格高,人家就找回来说,都已经滞销了怎么还卖那么贵?”

 

    据他介绍,现在的行情和去年基本持平,一是价格涨了,二是今年的苹果销售比去年还快,今年比去年少存6000多万斤苹果。而电商卖的苹果,有些8.5斤会卖到28.7元,主要是电商自己在盈利。

 

乱象:主打悲情牌的营销圈套

 

    通过在电商平台上检索“临猗苹果”,会出现大量商家,有商家还在产品购买页面上写到:爱心助农!山西临猗果农求助!4000万斤一级冰糖心苹果滞销。还有商家宣称产品如果在5月1日卖不出去,将会全部清理或者当“废果”卖掉。

 

    事实上,网上平台上“滞销”的不止是“临猗苹果”,还有菠萝、柠檬、毛毡、纸张等商品,而让人感到吊诡的是,这些产品网络页面的宣传照片都为同一位老人,其图片的标语模板为“某某滞销,请大家帮帮我们”字样,被网友调侃道:“大爷是卖什么,什么就滞销”。

 

 

 

 

    有商家坦言,自己并不认识这位“滞销大爷”,使用这张照片作宣传是“看他好拉生意”,并且还有很多不同的商家也都在用大爷的照片来拉拢顾客。“水果、米粉,好多用他的,我们也不是一家的。”

 

    另外,有媒体记者根据对网上平台上一家宣称苹果难以售卖,交通闭塞的店铺展开调查,产品介绍页面上商家宣称产品产自河南商丘虞城县,发货时则表示发货地为徐州丰县大沙河镇。

 

    记者对两地工作人员求证时得知,河南商丘虞城县工作人员表示当地确实多种植苹果,但今年没有听说有滞销情况,“这是一种营销方式,有夸大营销的成分”。

 

    与此同时,大沙河镇工作人员也给出了答复:当地去年确有苹果滞销,但已经处理完毕;即便有留有余果也不建议购买,大沙河镇完全不存在交通阻塞的情况。

 

    网上平台台上“悲情”营销的店铺难以细数,爱心助农的背后却是商家的营销圈套。不少网友表示自己也曾以“助农”为出发点购买过相关产品,到手的产品已经腐坏,不能食用,因自己初衷是助农,并未采取退货及投诉的措施。还有网友表示,自己将不会购买相关产品,自己交了智商税。

 

评析:悲情营销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针对大量商家采用同一图片,并以“滞销”为名的销售,有记者对联系了网络电商平台的客服,对方表示,用户如发现情况不符可以进行投诉,工作人员会进行处理;在看过记者给出的“滞销大爷照片”后,该客服表示,“店家用网页制作的,大爷有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大爷找来,平台肯定会对他负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在第一百二十条中提到,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显然,许多网络商家在未经大爷的同意下,以网页制作的方式,将大爷的照片用作商业用途,并以此谋求利益,已然侵犯了大爷的肖像权,大爷有权对其要求“侵犯肖像权”赔偿。

 

    还需要说的是,店家以滞销为名销售的产品销售,其中陈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蓄意夸大果品滞销严重程度的,已经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不仅如此,商家虚假宣传的行为也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中,要求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形成冲突。

 

    而商家以“摆拍”的方式,在销售页面贴出果子堆积如山,大量果子腐坏,老人抹泪等煽情照片,宣称产品运输道路阻塞,产品滞销等,与记者查证的结果不相符。这也就是说,商家存在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家以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从本质上来说,发布虚假广告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网上店家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苹果等商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畴,消费者与店家协商一致后,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网上平台主打悲情牌,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吸引众人眼球,博取消费者同情。

 

    正如临猗县政府的声明所提到的一样,虽然“悲情营销”增加电商自身的经济利益,短期、局部的方便了果农售果,增加了少部分果农收益,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损害的是涉及产品的整体品牌形象和全体果农的整体利益。

 

 

 

原文标题:是“爱心助农”,还是“商家圈套”?警惕“悲情营销”背后的陷阱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袁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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