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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军:将“传统调查”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的必备要件

发布时间:2018-07-20 作者:王长军


    据悉,司法实践中,对此“必备要件”,执行法官普遍认为,“传统调查”是困扰“终本”最大的问题,特别是被执行人在异地,调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过高,即使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当地法院调查,但因各地法院往往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真正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去调查者凤毛麟角……



    两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要求将“传统调查”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的必备要件之一。


    据悉,司法实践中,对此“必备要件”,执行法官普遍认为,“传统调查”是困扰“终本”最大的问题,特别是被执行人在异地,调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过高,即使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当地法院调查,但因各地法院往往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迎接第三方评估检查的关键时刻,时间更是捉襟见肘,给委托调查增加不小难度,多被退回或敷衍(如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而已),真正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去调查者凤毛麟角……。

 


 


    基于此,小编认为,“传统调查”应否作为“终本”案件的必备要件之一,应当客观分析,理性思考,否则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甚至影响执行难的解决。


    首先,被执行人负有如实报告其财产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均表明被执行人负有如实报告财产的强制性义务。对于财产报告,法院负有的是核实义务。通过法院核实,对于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法院应当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罪。

 



    故对于法院已经采取了核实情形下的“终本案件”,无需再做传统调查。


    其次,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有无财产,经济状况如何,与之发生经济交往的申请执行人通常比法院掌握更多的情况;且为了实现其债权,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应当积极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向法院提供线索,代理律师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可以悬赏或申请法院调查。


    法院应当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或者对申请执行人调查不能的地方予以查实。故终本案件没有必要法院都去做传统调查。


    第三,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应当在10日内采取网络查控。相对于网络查控而言,传统调查的作用变小;随着网络查控范围的不断扩大,传统调查的作用更是越来越小。


    第四,将“传统调查”作为“终本”要件意义甚微


    通过上述三种手段,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视为被执行人无财产,依法终本。如果还要法院去做传统调查,反而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时间,特别是异地调查花费更大,形式胜于实质。

 


 


    例如,被执行人是企业或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生活在市区的,前三种手段一般都能查明其财产;当自然人生活在较为偏远的农村或山区时,网络查控虽有局限性,但使用传统调查所能查到的也多为被执行人家里可能隐藏的现金,如果不采取“地毯式”搜查,怎能找到隐藏的现金?而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院对偏远山区或农村的自然人采取“地毯式”搜查的概率有多大?成本有多大?即便采取搜查,能查到的比例又有几何?


小编观点


    小编认为,应当强化的是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的责任是网络查控、核实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对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的被执行人予以处罚(这是目前法院执行最不力的地方,导致申报财产往往沦为走过场)!如果采取了上述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没有再采取传统调查的必要。


    此外,当法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知晓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同意“终本”,法院应当依法“终本”,再去搞“传统调查”也徒具形式,并无实效,反而浪费时间、人力、物力,不如把有限的精力踏踏实实地用在对有财产案件的执行上,此举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更能够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社会公众的认同。



 

原文标题: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对有财产案件的执行上――也谈将“传统调查”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的必备要件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长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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