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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浩月:对诈骗犯罪适用财产刑是“规定动作”?

发布时间:2018-08-13 作者:龙门浩月


案情回放


    据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罗敏)报道,去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火车南站,来自宜宾县复龙镇的14岁少年小金,在父亲罗某勇和母亲刘某芬多次胁迫跳车假摔诈骗钱财后,终于被受害人识破并被派出所解救,罗某勇和刘某芬被警方挡获。因被亲生父母胁迫假摔,甚至在被摔到颅骨骨折后,父母仍未放过小金且逼迫其抓住机会多摔几次,小金的遭遇经成都商报等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

    记者近日获悉,今年3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认定刘某芬、罗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徒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小金申请撤销父亲罗某勇的监护人资格得到法院支持。


 


 


    据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罗某勇、刘某芬为骗取他人财物,经事先商量,多次带儿子小金、女儿小美一起乘坐三轮车,在乘坐三轮车过程中强迫儿子小金跳车。以小金假装被三轮车摔伤的方式诈骗三轮车主陈毛头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200余元。

    判决书显示,检察院指控小金父母一共实施了六起诈骗犯罪行为,诈骗金额最多的为3600元(2次),最少的一次700元;犯罪行为发生地集中在浙江台州临海和宁波。受害人都是以拉三轮车为生的老人或残疾人,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2017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勇、刘某芬再次带儿子小金至宁波市火车站搭乘被害人郑会水的三轮车,车辆行驶至宁波市鄞州区新河路自来水厂附近时,小金跳下三轮车后受伤。罗某勇、刘某芬以此要求郑会水赔钱,被郑会水识破报警。刘某芬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日罗某勇被电话传唤至鄞州区公安分局福明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逮捕。


母子回访


    儿子:成绩有进步;母亲:要攒钱交罚金

    小金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学习成绩不好,但语文进步很大,期末考试第一次得到“A”。小金说他会努力学习,帮助妈妈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情,保护妹妹不受伤害。

    去年11月底,刘某芬在被羁押一个月后返回临海市前江村租屋,独自承担起了照顾小金和妹妹的责任。回家后的刘某芬又喜又忧,喜的是经过宁波的医院检查,小金的颅骨骨折已愈合,经鉴定没有留下残疾或后遗症;忧的是经历此事,小金变得更加沉默寡言和叛逆,经常和自己对着干。刘某芬告诉记者,小金个头已经超过1.70米,高出她一个头。


 



    “案发那会儿,确实内心还是很埋怨儿子。如果他不说实话,大不了就是被抓住那一起(诈骗),后果不会这么(判刑)严重。”刘某芬说,转念又想:“这也对,说明这孩子诚实,不撒谎,至少他还没有学坏。”小金曾多次要求回到宜宾,刘某芬并不同意,一是担心他在乡下无人管教走上邪路,二是担心他生活上没有着落。

    刘某芬被判缓刑并处罚金后,通过打工并省吃俭用攒钱,她先后分两次交了3000元罚金,还欠着法院2000元。“罗某勇的罚金还一分没交,只有等他出来,打工挣钱去交。”罗某勇获刑后,在宁波市看守所服刑,刘某芬去看过他两次,每次罗某勇都会详细询问儿女的情况。“他说刑满释放后要老老实实做人,靠双手勤劳挣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朱检察官告诉记者,在检察院介入后,罗某勇、刘某芬的认罪态度很好,确有悔罪表现。


小编有话


    相信读了这样的案例报道,看到这样的司法裁判,所有的读者都会有自己的感叹!小编也不例外。

    狠心父母“逼儿子假摔碰瓷”最终的法律后果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不过,可怜的儿子在热心媒体、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的关注下终于获得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结局,也是令人欣慰的。

    然而,小编对于法院刑事判决中“并处罚金”的内容,却总是觉得有些格格不入!对既是母亲在履行监护责任又是罪犯在服刑(缓刑)的刘某芬面对自己和丈夫的“并处罚金”而焦头烂额的窘境,更是产生了“有必要并处罚金?”的疑问!

    不错,通常情况下,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贪财图利的犯罪,国家法律都规定了在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适用财产刑。然而,也并非一概而论,更不是什么“规定动作”!


 


 


    以诈骗罪为例。对于涉案的犯罪数额不是“巨大”的诈骗犯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时只是“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而不是一律“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对罚金的适用应当理解为是选择性的: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是可以不“并处罚金”的。

    然而,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裁判往往是不问青红皂白一律适用财产刑,即只要是财产犯罪,无一例外地“并处罚金”,而且,决定罚金的数额通常也“就高不高低(司法解释规定的下限为一千元)!动辄就是数千、数万元!

    以至于在上述案例中,也许“狠心父母”特别是母亲刘某芬目前最担心的不是生活和舆论的压力,而是面对自己和服刑中的丈夫被同时“并处”现在还“欠着法院”(报道用语)的罚金何时才能偿还?!

    本来,本案的就是为了“挣钱”,无奈之中狠心父母才出此下策(逼儿子假摔碰瓷),殊不知,钱未挣到,都被判处了刑罚,而且反而欠了法院一笔钱(罚金)。现在,狠心父母都在服刑期间,自然不可能(也不敢)继续用“逼儿子假摔碰瓷”了!

    所以,小编要问:如此“并处罚金”的司法裁判有这个必要吗?当法官在将法锤敲下的时候想到过“狠心父母”将来用什么来缴纳罚金?是否又会重操旧业、铤而走险?这样的司法裁判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原文标题:龙门浩月 对诈骗犯罪适用财产刑是“规定动作”?――以“逼儿子假摔碰瓷”的狠心父母被“并处罚金”谈起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龙门浩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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