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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除“医托”毒瘤 立法须“下猛药”

发布时间:2018-08-20 作者:


    “医托”现象由来已久,对其的治理也一直在进行。早在1998年,国家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据媒体报道,两名“医托”组团在北京地铁阜成门站、积水潭站、西直门站等站台处寻找求医者攀谈,利用话术骗取信任后,将乘客带到指定医院去看病,从中抽取高额提成。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民警已将两名“医托”控制,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其实,“医托”现象由来已久,对其的治理也一直在进行。早在1998年,国家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应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而“医托”的危害不仅扰乱了医院秩序,还给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延误疾病诊治等危害。因此,仅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医托”进行规范,力度仍显不足,且警告、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也难以对“医托”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笔者认为,“医托”这一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毒瘤”之所以无法根除,除了打击力度不够强外,利益驱使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将“医托”的猖狂行为比作疯长的杂草,那么非法雇佣“医托”的无良医院就是供其生长的“肥沃土壤”。据媒体报道,在北京某诊所,患者花费1万元,“医托”拿走7000元,如此高的“利润”导致非法诊所与“医托”狼狈为奸。


    事实上,“医托”将患者骗至无良医院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过多检查、过度诊疗,轻则多付点费用,重则耽误病情。可见,“医托”忽悠病人等于谋财害命,必须坚决、持久地打击。因此,有关部门应以患者利益为中心,以保护医患双方权益为重点,采取更加具体有力的措施,各部门间应职责分明、配合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大力规范、净化医疗市场秩序。


    “医托”向公共场所蔓延,一定程度上也在倒逼相关监管立法的提速。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托”问题,还须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同时,相关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加强在执法过程中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意识,建立反馈机制并形成合力,对涉案单位及人员从严从重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对于非法雇佣“医托”的医院、诊所,更应严厉查处,直至吊销医院执业许可证。




原文标题:摘除“医托”毒瘤 立法须“下猛药”


原文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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