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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静:无人驾驶立法要务实

发布时间:2018-08-27 作者:李文静


    随着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汽车领域广泛应用,汽车正由人工操控的机械产品加速向智能化系统控制的智能产品转变,智能汽车已成为产业技术的战略制高点。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尽快出台公共道路自动驾驶测试规范,适时出台智能汽车测试、准入、使用等环节的法律法规。国家对技术发展的渴望、对技术创新尝试的包容以及政策层面的快速反应令人欢欣鼓舞,而当产业发展面临突破时,需要注重立法的及时跟进,以破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我国的无人驾驶起步并不晚,产业热点已经形成。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计算机为象征、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孕育兴起;90年代进入加速期,涌现出一批互联网企业,互联网得到快速普及。我国无人车商用已经进入到实质性阶段,随着企业投入、政府引导、社会关注,无人驾驶汽车的产业热点已经形成。

    汽车始终是新技术应用的重要载体,随着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汽车领域广泛应用,汽车正由人工操控的机械产品加速向智能化系统控制的智能产品转变。无人驾驶汽车本质上是人工智能与汽车制造的融合,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最大的应用场景之一。根据党中央“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应重视无人驾驶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已由实验进入测试运营阶段,行业发展亟待立法先行。近年来,传统的汽车企业和新兴的互联网企业都致力于研发无人驾驶汽车,只不过二者选择的技术路线有些差异。汽车企业往往采用常规雷达、摄像头、传感器等进行环境感知和识别,通过基于车联网的辅助驾驶技术进行智能信息交互,结合GPS导航实现路径规划,并且更加注重控制技术的研发。互联网企业则倾向于选择军用无人驾驶技术,依靠激光测距仪、摄像头、64线激光雷达、传感器等获得环境感知和识别能力,成本相对昂贵。但随着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两条技术路线也在融合,且传感器等成本也在下降。当前,无人驾驶汽车行业正在面临实际的市场运营需求,但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如《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都明确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无人驾驶汽车无法上路测试,就无法获得必要数据和安全检测,也就无法上路。于是在现行规定下,无人驾驶路测问题就难以有效解决。而且,相应的车辆管理系列法规,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都规定车辆行驶须有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而没有考虑无人驾驶车辆的情况。无人驾驶汽车必需的导航地图问题,亦对《测绘法》《标准化法》《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专门立法推动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德国于2017年5月通过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测试,也明确了使用自动驾驶系统时驾驶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维护技术进步、事故责任划分、管理部门职责等方面,都尽量做到了务实、细致和周全。美国众议院于2017年9月批准了《自动驾驶法案》,通过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和研发以确保安全。我国无人驾驶领域可借鉴有益经验。

    新业态发展最需要立法保障。创新意味着对现有市场提出新问题新挑战,必然要求打破原有的条框束缚。无人驾驶汽车上路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个人信息如何保护,紧急避险问题如何解决等,这些都是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亟待立法作出回应。

    认清方向后要果断起步。科技的创新性与法律的稳定性在客观上确实是一对矛盾。科技需要不断创新,才不会被淘汰;而法律则需要一定的稳定性,才能使人们产生准确的行为预期。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就更应处理好科技与法律的关系。科技只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走得更远,才能变得更强。面对方兴未艾的无人驾驶技术,国家应着眼于厚植新的竞争优势,调和管理与发展之间的矛盾,结合我国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律,以有效保障路人的权利,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有力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良性快速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立法上要务实。例如,对无人驾驶采取修订现有《道路交通法》的方式来规范,与现有的法律法规良好衔接。这种做法极大地节约了立法的成本,缩短了立法的时限,务实、高效的立法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周全、有效。当然,在加快出台推动无人驾驶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不能背离汽车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宗旨——“安全”,包括人身安全、网络安全、技术安全、法律安全、保障安全等。
 


原文标题:无人驾驶立法促进汽车产业创新

原文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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