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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要守住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

发布时间:2018-08-31 作者:高秀东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引发强烈关注,在意料之中。“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虽是两字之差,但法律涵义大为不同。如果《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这一修改是事实,而且“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查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表述最终体现在公布的成文法中,肯定会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审议中的法律草案作出必要修改,十分正常,但应履行的征求意见程序,不能省略。《电子商务法(草案)》攸关13亿消费者的“吃喝拉撒”,交付审议之前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是法律规定的必选项。不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立法法》第五条也有明确要求,“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一部没有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的法律草案,在程序正义上失了分,即便最后获得通过,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系列问题。


    《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的这一关键性修改,除了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相冲突,还可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冲突,这给消费维权埋下了一个重大隐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一旦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追责时的法律适用会面临极大的困惑,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就是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立法在“分配正义”时,不仅要追求社会最大利益的实现,同时还应当对弱者体现出最大力度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实质公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作出了彪炳史册的巨大贡献,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立法的过程科学民主规范。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新经济的典型模式,给亿万消费者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舒适。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电子商务的野蛮生长和无序发展,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极大的挑战。这就给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法,在给新业态、新模式留足成长空间的同时,应当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现象和行为作出有力度的回应,给消费者以信心,给行业以儆戒,万不可在立法宗旨和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失了准星,丢了公信,甚至让这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沦为企业和行业的“私人产品”。


    人人都是消费者,人人都离不开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立法如何才能守住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亿万消费者在密切地关注着,也在热切地期待着。




原文标题:电商立法要守住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


原文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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