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8月11日,成都市初一学生小侯,被一只没有栓绳的狗扑倒并咬伤,经医院诊断,小侯为犬伤三级,目前,小侯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连日来,狗咬人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这起狗咬人事件,只是其中之一。
究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养狗文明未能跟上人们养狗的热忱,而管理缺位和执行滞后也在为“狗患”推波助澜。
生活中,狗主人不拴狗链已是常态,这说明狗主人还没能意识到,放任自家狗的“自由”,极有可能给别人带来灾难,可见仅靠人们对文明养狗的“呼唤”,没有强制有力的管理和执行,终归是无力的。
须知,犬只最大的危害就是伤人!而犬只极有可能携带狂犬病毒,受到伤害的人一旦感染,将有生命危险――即便在事后及时注射狂犬疫苗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
也就是说,在受害人的免疫系统应答迟缓,或者病毒的力量过于强大之时,注射狂犬疫苗也是无用功――这也是为什么去年西安的龙女士被狗咬伤后,连续注射四针狂犬疫苗,仍是回天乏力的原因所在。
养宠物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当给予尊重。但是,这尊重不应当是单方面的,而是应相互的。
现实中,却总让人感到失望,狗主人带狗出门不仅不拴链、不铲便,而且居然一起上公交、进餐厅等等,不一而足。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这就像一颗“定时炸弹”,狗主人的行为不仅刺痛了公众的心,也激化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养狗是一个公共的议题,它有对应的管理部门,而管理部门需要履行好职责,不能让规章虚置。
目前全国的法律规范中只有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零星条款涉及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正是由于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为了规范养狗行为,各省市出台陆续出台相关的措施和办法,包括被成为是西安最严格的养狗条例,以及部分地区实行的养狗积分制。
就针对大型烈犬方面,《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肩高)的犬种。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大型犬,但要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与此同时,《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哈尔滨养犬管理条例》等多地出台的养狗条例也有此规定。
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但现实生活中,狗主人那些不尽人意的表现为何屡禁不止?原因在于,有了好的办法,没有得到好的落实。不仅如此,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得到执行,执行不能持续且有效,这种隔靴搔痒的做法也不能真正引起狗主人对自身行为的重视。
人们养狗的速度应当跟上养狗文明的进化速度,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养狗人需要提高自己的素质,使自己的行为能符合公众利益;另一方面,管理和执行不能滞后,在狗主人与普通公众之间的矛盾面前,管理方不能态度暧昧不清,要知道,和稀泥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就现状而言,相关部门在规章的制定上要注意可行性,在落实上要不遗余力,以严厉的姿态去打击狗主人不文明养狗的行为,由此倒逼人们养狗文明的提升。
规则和文明当并肩同行,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萌发,使养狗人的养狗行为建立在自身公共意识的提高和规章的约束之下,养狗文明才能更快地到来。
原文标题:吴悠 “狗患”不止原因究竟何在?文明养狗当与规则同行!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吴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