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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欢:“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 使用必须合乎规范

发布时间:2018-09-07 作者:袁欢


    日前,高铁男占座且无礼的言行,经网友视频曝光后,高铁男瞬间成了众矢之的,继而引来一片网友的“人肉搜索”,在谴责、舆论压力、个人信息曝光的情况下,占座男子在事发后的一段时间里,不敢出门,连道歉视频都通过朋友发出。

 


 


    可见,网络曝光和舆论监督,威慑力之大,对规范当事人的不合乎社会规范和伦理道德的行为确有成效。

    本来,“人肉搜索”是一个中性词,属于网络曝光的有一部分,作为一种搜索方式,其本身并不存在“原罪”――正如一个人使用菜刀行凶,但我们说菜刀是“罪魁祸首”,更不能将所有持刀者都“定罪判刑”。

    但需说明的是,“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使用者如何使用并确保使用得当。

    一方面,人们可以利用“人肉搜索”帮助他人,传播正能量,甚至有助于“挖掘”贪污腐败分子,营造一个清朗的行政空间。近年来曝光的“表哥”和“房姐”以及在车祸现场的“微笑局长”,无不归功于“人肉搜索”。与此同时,针对上述行为,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人肉搜索”用于反腐可免责。


 


 


    另一方面,当“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联系在一起时,对于“人肉搜索”将是另一番考量。

    今年5月,北京市一家三口自杀案件中,与网络暴力有着一定关联。案件系父亲欠债,女孩不堪其扰,自杀被救后,被一些人质疑作秀,“人肉”女孩工作单位,个人信息等,并指责女孩一家故意不还钱,致使案件恶化至此。

    无独有偶,从王菲案到铜须门,从虐猫事件到周老虎,“人肉搜索”以公布当事人的家庭住址,成员,就业单位等个人信息,再到为发布恐吓邮件、言语辱骂、在当人家门口贴标语、泼油漆……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创伤,更有甚者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然而,“人肉搜索”的使用并非是“法外之地”。使用“人肉搜索”如果未能把握好“度”,极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根据损害程度可分为普通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罪;若为民事侵权,违反者需作出赔偿,并公开道歉;若构成犯罪(侮辱罪、诽谤罪),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18日)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由此可见,“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使用者应当自己思量,把握分寸。使用得好,“人肉搜索”利于监督政府,为人们提供更为广阔的言论空间;使用不当,很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则有可能化为“私刑”。

   因此,为能最大程度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应当为其画好“警戒线”。
 


原文标题:袁欢:“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使用必须合乎规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袁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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