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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立法时应增加乘客责任

发布时间:2018-09-07 作者: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布的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新增因严重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247人。高铁“霸座男”孙某出现在“黑名单”中,被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


    近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的视频热传,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孙某)在女旅客上车前,先坐在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并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

 


 


    针对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件发生后,铁路公安部门随时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目前,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铁路客运部门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火车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意见》规定,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对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


    交通运输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乘车规则是对号入座,不按号入座完全可以与其不建立合同关系,或者限制与其建立合同关系。从法理上说,是站得住脚的,而且还可以维护广大旅客的乘车秩序。从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来看,一方乘车必须遵守另一方乘车规则,这个规则是公共秩序。


    张柱庭认为,此事件只是停留在一般的道德层面,应该按违反公共秩序来处理。当然,当道德谴责不起作用时,进行处罚是必要的,但不能单靠处罚来解决,应该使大家懂得遵守公共秩序靠自律,使惩罚程度与危害程度相适应。


    多年来,一说到立法,自然会想到公共交通服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必要的。但忽略了一个问题,乘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外如日本、法国等,对交通参与者包括乘客提出了遵守公共秩序、承担配合义务法律要求。相比之下,我国的铁路法就很少涉及乘客义务。因此,要回归到法律是调节各方利益的原则上来,建议在今后交通立法时增加乘客责任。


    张柱庭说。目前,政企分开后,过分强调行政必须由政府机关来处理,当出现问题时,铁路运输企业没有权力去处理,导致问题难以快速解决。政企分开后,没有高的行政成本来解决公共交通,随时都会出现小的违法问题。建议适当给予企业行政强制权、小额处罚权、轻微强制权。


    “霸座男”“扒车门”事件的出现,我认为应加快铁路法修改进程。张柱庭说。




原文标题:专家:建议在交通立法时增加乘客责任 


原文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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