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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释放法治信号 “打假索赔”构成“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8-09-26 作者:史瑞杰


    今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释放法治信号:要求对食药等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

    一、天津:打假人无罪释放

    民间打假人孙某、刘某等四人因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依法向商家索赔,后被天津塘沽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并刑事拘留。

    9月21日,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宣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刘明不起诉。”

    与此同时,该检察院还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宣布:“刘明:因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至此,涉案四人均已被释放。


 





 


    二、上海:打假人无罪释放

    2013年9月,何某、徐某花一万元购买问题大米后,要求商家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上海松江区公安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该案被当作“政绩”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赤裸裸的正常消费维权被定为敲诈勒索!

    小编曾向上海公安等部门致建议函,引起警方高度关注,两次来电反馈信息,承诺“一定依法处理”。

    当年10月16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职业打假人何正其、徐洪兵二人的“购假索赔”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何正其、徐洪兵二人申请“国家赔偿”,上海警方分别给予二人一万元“补助”,并向二人赔礼道歉。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主持调解时明确表示:该国家赔偿案件在上海市很具有代表性――以前,部分基层干警对这类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是判定为消费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在认识和判决上有些模糊――并要求各分局将以此案为契机,组织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三、广东:打假人无罪释放

    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三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

    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并被当成政绩来报道,引起社会关注。


 


 


    小编与王海联名向博罗检察院提出建议,后博罗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的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三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博罗县公安局决定对三人无罪释放。博罗县公安局最终发出《撤案告知书》,并对当事人国家赔偿,赔礼道歉。

    四、去年:多起同类事件

    1.6月6日,北京通州公安对购买过期挂面索赔的石志国等三名打假人以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后被释放。

    2.6月30日,山东安丘公安对购买问题保健食品索赔的打假人宿广跃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不批铺,被安丘公安释放。

    3.7月12日,余玉林、余燕飞、何彩苹等三人在淘宝网天猫店铺购假(产品瑕疵或标签遗漏)索赔,被安徽省颍上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后被释放。

    4.8月9日,山东滨州的付希民等三网络职业打假人因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向浙江义乌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购假索赔被义乌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跨省刑事拘留,9月15日检察院不予批捕,警方将其三人释放。

    5.9月15日,打假人吴保平因购买过期火锅料索赔,被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五、高法:发布民间职业打假典型案例

    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十起互联网典型案例中,就包括民间职业打假案例(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瑞云在敬子桥经营的淘宝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了俄罗斯进口奶粉。按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

    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

    为此,徐瑞云认为敬子桥销售的前述食品系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同时,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对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2017年9月1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敬子桥退还原告徐瑞云货款5043.50元及赔偿50435元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些年,食品安全领域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到公众健康,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威胁,使我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

    随着贸易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口食品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重要的食品来源,尤其是通过网络销售,大量种类繁多的进口食品送到了消费者手中。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同样不能忽视,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明确,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敬子桥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

    本案中,被告敬子桥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被告敬子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瑞云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述:令人欣慰的法治信号

    据官方媒体报道,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释放法治信号:要求对食药等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

    9月11日,李克强总理视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希望你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当好“裁判员”:争当“金哨”,不吹“黑哨”,尽最大可能减少“误哨”。

    公正监管和市场活力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公正监管就不会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不会有市场活力。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直接面对亿万市场主体的部门,其职责是“市场”监管不是“计划”监管,要管活不是管死,要管优不是管乱。

    李克强指出,要严守基本规则和安全底线,对谋财害命、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管是传统业态还是新业态都要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坚决依法打击。市场监管责任重、难度大,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必须更加严格监管。不光要依法依规实施常规监管,还要利用新技术等手段,实现更加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长久之道。


 



    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全体干部会议,强调:强化创新意识,不仅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还要在长效机制和基础制度上下功夫,要研究建立违法惩罚机制、巨额赔偿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风险分担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制度性基础。

    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为守信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降低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为守信个人提供住房、交通出行等多场景消费服务便利优惠。


 


 


    ――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

    ――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产品抽检、责任巡查等监管频次。

    ――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

    ――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功能,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建立常态化的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消费者信息保护、数据交易和共享相关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强化消费者权益损害法律责任,坚持依法解决服务纠纷,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服务范围。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探索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加大网络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网上跨境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

    聚焦信息消费、预付式消费、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等领域出现的问题,传播科学文明的商品和服务知识等信息,通过各种平台的宣传及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快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原文标题:史瑞杰:“打假索赔”构成“敲诈勒索”?今年以来释放法治信号!――以天津打假人“无罪获释”为视角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史瑞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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