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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10-19 作者:高伟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含自治州,下同)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还规定,地方性法规除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不但宪法和法律是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同样也是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其理由是:

    (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因此地方没有中央不能干预的保留权力。如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就没有立法权。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要发展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二)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有效。为了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也需要确立行政法规的权威。

    (三)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法律,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履行执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由此可见,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现实中,行政法规的数量超过法律,在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社会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郑淑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5月版,第239页)

    立法法第99-101条对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和撤销程序作了基本的规范。但是,对认为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和撤销程序,只是在立法法第102条规定:“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4日公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备案和审查程序作了规定。

    以上充分说明,国务院对认为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只有审查权,但没有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至于如何处理?未作规定――是进入常委会审查程序还是直接由常委会作出撤销决定?翻遍所有法律均未找到答案,这成为了立法中的短板。

    小编认为,还是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决定为宜。理由是:立法法第99条和第100条只对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并未对认为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国务院是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对情况比较熟悉,因而能在审查过程中容易发现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对认为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经国务院审查后,直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决定。


 


 


    为此,小编建议,为补齐这个立法中的短板,应当启动立法解释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第102条同相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由国务院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认为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和撤销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遵循法治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事务管理和普法宣传,推动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整合后的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这样,司法部的主要职能之一就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司法部在审查中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终止审查,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程序。

    司法部在审查工作中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除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经国务院同意,向制定机关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将两个月内研究并提出是否修改的决定,并向司法部反馈。

    司法部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国务院提议,国务院决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另外,司法部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小编认为,以上建议同时适用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
 


原文标题:高伟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怎么办?――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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