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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红 邢志红:为什么会出现“职业打假人”

发布时间:2018-10-24 作者:张晓红 邢志红


    无独有偶,上周五(19日)本刊编发高伟《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怎么办?——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下称“高文”)一文后,即收到了张晓红、邢志红的这篇文章,讨论的都是同一类话题——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怎么办?

    二者的区别在于高文所说的“地方性法规”是已经立法程序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而二红所述的“地方性法规”还只是“草案”,尚在征求意见中。

    不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进行这样的讨论似乎更具有现实意义——至少可以通过畅所欲言、百家争鸣、集思广益,使地方性法规成为良法、善法,减少不必要的“事后监督”和“违宪审查”。
 
    10月15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小编发现,《草案》从立法层面限制群众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假货作斗争的数量,限制群众对假货投诉举报奖励的数量,对消费投诉行政部门“不受理、不调查、不调解”,堵阻消费者维权诉求渠道,弱化退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明显违背《宪法》及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草案》的相关条款及立法说明

    第九十二条【投诉的处理】 投诉涉及民事纠纷的,政府部门可以不予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告知消费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渠道。……

    立法说明:本条文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流程。本条规定将民事纠纷从行政程序中剥离出来,还原民事纠纷的本来面目,减轻执法部门的负荷。”

    第七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的处理】 政府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消费领域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在一定期限内超过合理数量,可以终止调查……。

    立法说明: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在深圳愈演愈烈,需要立法加以应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条例加以援引,将其适用扩展到整个消费者保护领域。


    (一)《草案》第九十二条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投诉涉及民事纠纷的,政府部门具有法定行政调解职责。《草案》第九十二条的“立法说明”公然宣称“减轻执法部门的负荷”,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二)《草案》第七十三条违背《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小编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鼓励支持任何公民个人都可以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假货作斗争。而《草案》第七十三条居然规定“投诉举报在一定期限内超过合理数量,可以终止调查”。

    必须看到,市场上假货多,才是“在一定期限内超过合理数量”的根源。公民个人买到假货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武器维权,向执法部门等投诉举报,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全国14亿消费者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该有双重标准,不该有选择性。不能由于公民(职业打假人)行使惩罚性赔偿权利的次数、数量多,就从立法上对公民消费投诉“不受理、不调查、不调解”,否则,就严重违背了《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当前假货仍然横行市场的情况下,更应该鼓励支持群众民事打假,职业打假人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在《消法》上宽容界定消费者,从普通民众开始,让14亿消费者都成为商家眼中“难缠”的“职业打假人”,构建起向制假卖假者索赔的全民防线。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无论是法律委员会在最后的讨论中,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通过该法的修正案时,都一致认为,尽管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时会被职业打假者利用,但是只要是对假货进行打假,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是对职业打假者一律否定其社会效果。(见2016-08-30杨立新:“对消保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看法”)

    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泛滥、消费欺诈横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犯消费者和守法企业的权益,造成不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政府形象。同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还严重腐蚀干部队伍,败坏社会风气。

    尤其当前“疫苗事件”频发,食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暴露出市场行政监管全线失守。假冒伪劣泛滥、消费不安全也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需求,使国内消费受阻。人们有能力不想在国内消费,而是到境外去消费。

    今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计划执行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时,郑功成委员提出,由于食药、工业产品等不安全,监管不严,国内消费环境比较恶劣,大家有能力不想在国内消费,想消费到境外去消费。

    去年全国因私出境旅游的将近1亿4千万,现在一年在境外购物消费的超过万亿以上,境外购买的是奶粉、各种各样的日用品。如果不改善这个消费环境,经济的发展不容乐观,人民群众的不满意感会上升。(见新京报2018-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消费为什么下降?是消费能力不行,还是消费意愿不足?”》文报道)

    去年1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多发频发,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消费者维权难,公众监督比较缺乏,推进社会共治不足等。迫切需要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

    今年6月7日,人民日报刊文谈食品安全监管:建立严格处罚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章提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处罚不严格、违法成本低,难以形成震慑效应。在立法层面要建立严格处罚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百姓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企业侵权成本低、赔付难等突出问题。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企业违法侵权成本,提高百姓维权效率。

    中央多次提出供给侧改革以消费者为导向,倒逼质量提升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三提“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

    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要求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力度,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坚持协同监管,市场监管要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

    要求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推动调整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制假售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受不到打击惩罚,最后把质优正品给搞垮了,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制假售假才是真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

    群众打假(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一种群众参与市场治理,协同共治的良好方式,有助于提高商品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整个消费市场更加诚信。

    因为先有假货,才有群众“打假”;因为消费者维权难、假冒伪劣商品多,才会有群众“职业打假”。

    立法目的是要解决制假售假,而不是要解决(或限制)群众打假。不能因果错位,本末倒置。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要立良法,精准立法,法律导向的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以赔偿(牟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这没有实质意义。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越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越是全面推进,就越需要加强、改进和创新立法工作。要积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重要体现,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的决定说明中指出的立法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他说,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本地区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制造“政策洼地”的手段。

    因此,《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明显违背《宪法》和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限制消费者的运用惩罚性赔偿和有奖投诉举报的权利,扩张本地区行政权力,违背中央政令,违背立法为民宗旨。
 


原文标题:张晓红 邢志红 为什么会出现“职业打假人”——兼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涉嫌“违宪”

原文来源:二红微说法

作者:张晓红 邢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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