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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能否避免成为“纸上福利”

发布时间:2018-11-08 作者:张尼


    日前,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还有部分省份规定了“保胎假”。

    近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月经入假”成为亮点。

“痛经假”由来已久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痛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在河南,今年1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痛经假”难落地

  “痛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去年就曾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

  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针对这类现象,有网友就吐槽,等到痛经再去医院开证明,不如给经期的女性直接放假,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是否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

  今年3月,有针对此话题的网络调查显示,有54%的网友建议“每月带薪休息一天”。

    各地的“痛经假”能否避免成为“纸上福利”?如何不让保护女性权益的“福利”变成“包袱”?一系列疑问还有待观察。
 


原文标题:女职工注意!这些地方明文规定了痛经假、保胎假

原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张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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