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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林寺:话说重拳出击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

发布时间:2018-11-09 作者:觉林寺


内蒙赛罕法院:判决解除经最高法院裁定确认的合同

 

今年10月,已经建成的玉锦轩小区二期3栋房屋(据南方周末)

 

    一周前(11月1日),《南方周末》以《一事二理?地方法院否了最高法的裁定》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民事案件――一份已被最高法院认定都应当“继续履行”的合同,被这家地方法院“判决解除”了。

    报道介绍,该合同所涉项目最初由内蒙古金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乐园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铭龙公司”)合作开发。

    后来双方发生了争议,铭龙公司试图解除合同,但两审法院都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最高法院亦予以认可。

    不过,“继续履行”成了一个久拖不决的难题――铭龙公司则一边应诉,一边另找合作伙伴开发3栋楼房,直至完工。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生米煮成熟饭”后,铭龙公司又提起了新的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于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判决。

    为此,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对南方周末表示,基层法院否定上级法院的判决,“这在中国裁判史上都是很少有的。”

四川珙县法院:裁定变更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的数额

    其实,相对于不久前发生在四川的一起执行案件而言,赛罕区法院“解除合同”的判决似乎并不典型――因为是否果真如报道所言属于“重复起诉”?尚存争议――而四川发生的这起在执行程序中对据以成为“执行依据”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内容则是直接作了变更:

    这是一起最为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方华信公司要求建设方珙县医院支付工程款一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诉、抗诉、再审等程序,历时十年,直到2016年11月29日,四川高院经过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珙县医院应向华信公司支付832477.14元”后,终于画上句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开始开展非常顺利。珙县人民法院冻结了珙县医院的银行存款997491.64元(包含应当由珙县医院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按说,这个时候只要法院将冻结的款项直接给申请执行人华信公司就案结事了、执行结案了。

    可珙县医院突然提出执行异议,称早在省法院终审判决前就向已华信公司支付37万元,要求从法院已经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99万元中予以扣减――其唯一的依据就是珙县医院自己制作的一份《付款说明》,而且是复印件。

    想不到的是,这份仅由被执行人单方提交,既未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又未经诉讼程序确认,更未在执行程序中组织听证的一纸《付款说明》复印件,居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裁定将之前依法冻结的997491.64元“扣减”后变更为620346.49元。

    更想不到的是,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复议申请后,这个变更终审判决的执行裁定又得到了中级法院的支持!而且,在这份编号为【2018】川15执复12号的驳回复议的《执行裁定书》中,还“补充”了下级法院执行裁定书中“说理不力”的缺陷,增加了如下“释法说理”:

    如果仅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提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而不考虑珙县医院已实际履行37万元的事实,会造成对珙县医院权益的损害,这不仅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且不符合公平原则。

    只是在这份驳回华信公司复议申请的《执行裁定书》中对“珙县医院已实际履行37万元的事实”没有说明是根据什么作出的认定。


 

珙县人民法院

 

    眼看有了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并且执行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案款冻结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将得到保护的时候,居然“煮熟的鸭子飞了”!

    华信公司自然不服,立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进行执行监督。据悉,四川高院对这起“区区小案”经审查后很快决定立案受理,并已于近期组织听证。

小编评析:关于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与“高级错误”

    通过两起典型案例,联想到今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措词严厉地指出:个别法院个别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反映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欠缺,也集中反映出有些法院裁判文书审核把关机制不健全、文书上网管理制度有疏漏、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个别裁判文书质量不高问题,最大限度减少裁判文书各种错误反复发生。

    同时,《通知》强调,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立完善裁判文书质量管控长效机制。案件承办法官是裁判文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其所在审判团队、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做到权责归位,有效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要加强常态化裁判文书质量管理工作,一经发现存在多处瑕疵和低级错误的文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协同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问责。


 



裁判文书审查

 

    不过,小编则认为,对裁判文书中的“低级错误”,竟采取“杀鸡用牛刀”的做法――如“协同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问责”――似乎有小题大做之虞!用媒体上的一句名言:“简直就是将那些冲杀在一线办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在火炉上烤!”

    实事求是地说,面对堆积如山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谁能保证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不发生“低级错误”?更何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前就制订的文书样式中早就有“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的文书样式,一旦发现了“低级错误”不就可以迎刃而解吗?!

    在这里,小编无意抨击最高法院“重拳出击”裁判文书“低级错误”的良苦用心。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谁能保证在人少案多且日益增多的案件中不会出现瑕疵?

    如果既要让法官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无限的案件,又要保证制作的每一份裁判文书做到精益求精,万无一失,现实中恐怕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必须为每一位法官如同出版社那样配备专职的“责任校对”去专司“把关”的职责,要么就是法官保证了裁判文书的质量体现了“公正”却因为无法在限期内办结案件而承担“超期审理”的“法律责任”。

    话又说回来,相对于那些没有“含金量”的“低级错误”来说,更可怕的是那些个别法院和少数法官,利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出于大家都能理解的“拉偏架”的动机,理不直而气壮地公然在“本院认为”裁判理由中专为一方量身定做的“判决理由”――这才是最危险的!更是需要“重拳出击”的!


 


 

最高人民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开展“全国法院2017年度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以切实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小编认为,集多年来的经验教训,与其组织这样的“评优”不如适时开展“亮丑”!——因为对于任何法官,评先再多,反正我不羡慕;奖励再重,总是微乎其微!――唯有“杀一儆百”,方能“防患未然”!效果如何?不妨一试!


 
原文标题:觉林寺 话说重拳出击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以内蒙、四川两地基层法院改变上级法院终审裁判案例为视角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觉林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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