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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正当其时

发布时间:2018-11-12 作者:斯涵涵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召开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案例为样本,就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等问题展开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其中。


    近日,重庆万州发生的公交车坠江事故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女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十余人殒命引发公众担忧。在此背景下,厘清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责任分配等问题,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很有必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后,媒体披露了一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事故的法院审结案例,涉案乘客均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获刑。不过,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对日益增多的,诸如乘客在公交车行驶过程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之类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还显得过于粗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罪的条件是主观故意兼后果严重,这使得一些乘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无法受到与行为危险影响相匹配的惩罚,多是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司法的威慑力比较有限。


    公交车是最普通的大众交通工具,乘客众多,公交车司机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责任重大,但以往法律条文没有特别强调这一点。把采用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妨害安全驾驶罪”,及时填补法规盲点,乃极富针对性的完善法律之举。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犹如一个引子,引爆了一系列打骂公交车司机、拖拽方向盘的新闻。由此可见,一些人毫无规则意识与公德观念,因为一己之私便将他人生命和公共利益置于危险之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可利用法律的明示性、强制性来警诫、惩处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让人们知道,殴打司机也直接威胁了公共安全,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可能会按照罪责相当的原则从重处罚。


    当然,“妨害安全驾驶罪”究竟如何“定罪量刑”、细化落实,主管部门还应在充分探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意见,进一步明确入罪标准、量刑的档次以指导法官裁判,以便更规范、更精准、更公平地化解此类公共安全矛盾。


    保护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如同树立了一道法治的“护栏”。要想让这一“护栏”能及时而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然还有不少事情要做。修法、立法工作要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尽快制定出相关法律规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此同时,相关普法宣传也要跟上,既要呼吁社会公众懂法守法,也要保障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司法机关也应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原文标题: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正当其时


原文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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