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高伟: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制度汇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11-12 作者:高伟


    立法制度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立法主体相应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度的总称。

    从我国建国前夕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政协组织法、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开始,各个时期的宪法、组织法、决议、决定、法规、规章甚至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同程度规范了当时有关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以此证明我国立法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走向成熟。


 


 


    倘若将这些文献资料收集在一起,汇编成册,对于总结我国立法经验,探寻立法规律,为法学研究特别是立法研究提供详实史实资料,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以,小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司法部组织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制度汇编》(简称《汇编》,收录共和国成立以来(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夕)所有的有关立法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并公开向社会发行。


 


 


    小编认为,《汇编》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现行部分,二是已被废止、失效以及修改前部分,而且每个部分还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四个部分。

关于现行部分

    宪法法律部分应当收录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立法方面的决议、决定。具体包括:现行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和表决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和表决办法、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授权立法决定、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等。

    法规部分应当收录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各自立法工作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包括: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地方人大根据立法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和立法听证、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等。


 


 


    规章部分应当收录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章,如《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

    其他规范性文件部分应当收录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通过的规范立法工作程序的文件,如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律解释工作程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地方人大常委主任会议通过的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等。

    各立法主体及其办公厅发出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发布问题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问题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或者工作规则、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秘书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常委会工作机构规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印发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等。

关于已被废止、失效以及修改前部分

    首先,党中央于1949年2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对于废止国民党的旧法统,建立人民新法制,为新中国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小编建议将中共中央的这个指示收录到《汇编》中。

    宪法法律部分应当收录: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政协组织法、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45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1982年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若干问题的决议、1986年和1995年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以此展现地方立法的沿革,以及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等等。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除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外,还授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加以修改,重新作出规定。

    法规部分应当收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曾经公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央军委曾经公布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根据2000年立法法规定制定的地方立法条例,如2002年的黑龙江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还包括以前制定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大会常委会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等等。

    规章类应当收录:同样是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规章制定程序的规章,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等。


 


 


    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样收录已被废止或者修改前的文件,如2000年10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2006〕4号),等等。

    《汇编》应当收录文件的全文,并且收录公布该文件的命令或者公告,印发或者转发文件的文件,批准文件。如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公布宪法的全国人大公告、公布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公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等等。

    《汇编》收录的文件按照文件的效力等级和出台的时间顺序编排,而且必须保证文件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考虑到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一并考虑)和地方组织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中央的安排,争取到2020年,将国务院制定的15个税收条例全部上升为法律,并废止相应的税收条例。相关立法工作完成后,提请全国人大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又考虑到此次收录《汇编》的文件量比较大,先不急于出版。首先向各立法主体相关工作机构发函,要求他们提供文件资料,待相关立法工作全部完成后,再考虑编辑出版《汇编》。

    根据《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汇编》由编辑机构选择中央一级出版机构出版,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原文标题:高伟 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制度汇编》的建议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