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新设置了“法官助理”职务。
然而,由于《法官法》(修订草案)在法官职务中取消了助理审判员设置,各地法院已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以前助理审判员的职责由法官助理取代。
虽然刚刚于今年十月二十六日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但也只是将法官助理定位为“辅助人员”,承担的是“辅助事务”,并未解决法官助理能否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等一系列现实问题。
法官助理的名称不是我国首创,而是起源于美国,法官助理在美国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主要职责包括准备法官备忘录、进行法律研究、与法官讨论案件、起草、编辑和校对判决意见等。
我国引入法官助理制度,主要是出于减轻法官知识性事务的考量;法官助理的来源,一方面是原来的法官经过员额法官考核后,属于政法专编的法官助理,另一方面是政法专业学院毕业经过公招录用的法官助理。
事实上,法官助理的专业价值具体表现在:一是辅助法官审理案件,二是指导书记员处理事务,三是优化法官专业梯队建设。
201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指出,要“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从源头解决一线办案人员职级低、发展空间有限、职业尊荣感不强等问题”。
紧接着,同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6个月前本院依法决定提审的聂树斌申诉案公开宣判,判决“聂树斌无罪”。小编发现,在这份堪称经典的再审刑事判决书中,亮点之一就是“法官助理”的署名!
两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张文中提审后宣告无罪的判决书中,再次出现法官助理的署名!小编认为,这些做法都是在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对法官助理如何定位的成功尝试!
尽管我国相继于1979年制定并经1999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的规定中并不包括“法官助理”的署名,同时,按目前正在施行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制作规范》,也都没有“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规定。
但是,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两个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态:“根据审委会要求,法官助理是否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允许各级法院进行探索。”
因此,将“法官助理”写进裁判文书中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它充分肯定了“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应予肯定。
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除了从事一般的事务性工作之外,还应该适当的增加法官助理的职责和权限,如参加合议庭案件的合议,在法官的指导下拟写司法文书等,以便为现在的法官助理将来成为法官做铺垫――否则,如果法官助理不出席法庭,不听取当事人的争议,不参与庭审,如何能够完成其工作职责?
为此,小编作为从事审判实践的员额法官,对法官助理的培养梯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当在法庭设置法官助理的座牌,一般情况是与书记员并排摆放,重点是指导书记员记录工作,同时以便整理庭审核心资料。
二、法官助理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应当接受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安排,将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的情况分别作以小结和说明。
三、法官助理可以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的审理,以便形成培养法官助理为法官的良性平台。
四、法官助理参与庭审便于起草法律文书。
五、法律文书的尾部应当署留法官助理的姓名,以便增强法官助理责任感和荣誉感。
原文标题:林万泉 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路在何方?――裁判文书上“法官助理”署名等五点建议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林万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