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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无免疫效果就应该认定为“假药”

发布时间:2018-12-26 作者:


    事实上,有效成分不足、达不到免疫效果的疫苗,和假药造成的危害没啥区别。所以,除了审议实施疫苗管理法,也应该考虑对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加以修改,把没有免疫效果的疫苗直接认定为“假药”。


 
    吉林长春长生问题疫苗,让疫苗监管程度达到“史上最严”。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疫苗可以说是人类在医学领域里最伟大的发明,每一种新疫苗的诞生都是人类战胜一种传染病的伟大胜利,因为至今没有任何一种治疗药品能像疫苗一样,以相对低廉的代价把某一种疾病从地球上消灭。

    例如,我国民间曾有俗语:“孩子出过疹和痘,才算解了阎王扣。”这里的痘指天花,疹指麻疹。而这句俗语,现如今已经随着疫苗的使用逐渐被人遗忘,说疫苗是人类对抗疾病的利器,由此可见一斑。

    但是倘若疫苗企业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生产问题疫苗,那么疫苗就从人类的守护神变身成了病魔派来的“卧底”,当我们自以为已经打了疫苗,可以高枕无忧,疾病甚至死亡的阴影已经悄然降临。

    问题疫苗所谋害的,还不仅仅是那些接种者——要预防某种疾病的流行,接种疫苗群体的数量必须在人群中达到一定的比例。但是当问题疫苗事件接踵发生,人们对疫苗的信任度就会不断降低,就会有很多人选择不去接种疫苗。这样的话,随着免疫者越来越少,多年来销声匿迹的流行性疾病就有可能重新暴发……换言之,问题疫苗会导致大家对疫苗功效的信心大幅降低,这恐怕才是更深远、更令人忧虑的问题。

    所以,当下需要做的,不仅仅是确保今后生产的疫苗全都安全可靠,更要重树公众对于疫苗安全的信心,而这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的。

   从最新的草案来看,对疫苗的生产将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除符合一般药品的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专门规定的条件。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此外,将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上市销售前逐批进行审核、检验;建设国家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査;从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到使用的全过程,也将实现“可追溯”。

    凡此种种,都堪称“史上最严”,可以说这样一部管理法的制定与实施本身,就会大大提升公众对于疫苗质量的信心。

    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在惩罚上,疫苗管理法只能规定罚款、停产、撤销许可证等措施。从草案来看,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最高可处五百万元的罚款,此外,受害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让不法者承担巨大的经济责任,也必然会产生不小的警示作用。

    除了这些处罚,故意生产问题疫苗的企业负责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刑法当中,对于生产“假药”和“劣药”有着轻重不同的处罚,至于“假药”和“劣药”的区别,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按照现行规定,如果疫苗里的有效成分不足,算是劣药而非假药,其处罚要轻不少。

    而事实上,有效成分不足、达不到免疫效果的疫苗,和假药造成的危害没啥区别。所以,除了审议实施疫苗管理法,也应该考虑对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加以修改,把没有免疫效果的疫苗直接认定为“假药”。
 


原文标题:疫苗管理立法 药品管理也需跟进

原文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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