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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都不应平白无故 “一笔勾销”

发布时间:2018-12-27 作者:


    近日,有媒体走访发现,临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拼假出游再现火热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没有时间休假,只能眼睁睁看着年假“过期”。 无论是基于个人的因素,还是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法赋权利,年休假都不应该平白无故地“一笔勾销”。


 
    又是一年年终时,你的年休假顺利请下来了吗?近日,有媒体走访发现,临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拼假出游再现火热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没有时间休假,只能眼睁睁看着年假“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员工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假,本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健康劳动关系,和谐劳动模式的现实需要。但是现实却告诉我们,这“带薪年假”不是想休就能休。

    制约带薪年假落实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首先是来自于企业的压力,企业工作忙碌多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休年假的人多了自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效率。其次是来源于领导的压力,领导要是拼命三郎,作为下面的职工也不好意思提出休年假,况且一些单位也会把“加班加点”作为职工“爱岗敬业”的体现。最后是经济压力,虽然是带薪年假,但是在多劳多得的单位里,休假和不休假之间还是存在可观的收入差距。

    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导致的“没休年假”,我们都需要面对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职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年假福利”。

    无论是基于个人的因素,还是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法赋权利,年休假都不应该平白无故地“一笔勾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从人性化的角度考量,用人单位更应关注和支持员工践行年休假制度,并确保年休假“清零”时的员工权益。而这就需要制度实现更多的人性化,能否考虑取消“跨越下一年”的制度障碍,乃至允许“年假保质期”是两年或者是三年。

    休假条例还规定,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很少有单位执行。那么,制度必须强硬起来,即便“年假清零”,但是权益绝不能清零,该支付的报酬一分都不能少。是时候考虑延长“年假的保质期”了。
 


原文标题:也该考虑延长“年假保质期”了

原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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